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通告
2021年第48号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命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治理措施》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治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治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宣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宁静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治理措施》有关划定,报生态情况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治理进口手续。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通告宣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治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