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革新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都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都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措施等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执法规则和税收政策划定盘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执法规则和税收政策划定盘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元和小我私家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凭据增值税一般计税要领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划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凭据一般计税要领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批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差异税率。市区、县城、镇凭据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换的,自变换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换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划分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所在、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接纳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元和小我私家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六、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退却、即征即退的,除另有划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治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划定治理。
八、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