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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
  2.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3. [宣布日期] 2021-11-11
  4. [有效性]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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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7号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划定》已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胡宁静    

2021年11月11日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掩护种种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营业性演出治理条例》、《娱乐场所治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治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执法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治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掩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赏罚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划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收罗、归集、果真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允许和信用评价等运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罗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运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罗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罗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罗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治理部门卖力指导协和谐监视治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事情。具体职责包罗:

  (一)肩负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事情,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羁系,统筹推进信用联合赏罚;

  (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规章制度、尺度规范等,开展信用监视检查;

  (三)肩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聚会会议相关事情,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事情;

  (四)卖力治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收罗、归集、果真和共享事情;

  (五)卖力治理信用允许、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事情;

  (六)卖力建设治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系统,卖力信用信息宁静治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事情;

  (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事情。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事情。具体职责包罗:

  (一)卖力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事情;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收罗、归集、果真和共享事情,组织开展信用允许、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事情;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事情。

  第六条 勉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种种单元和小我私家依法加入信用治理。勉励种种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运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陈诉。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接纳果真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增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收罗与归集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设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纪录。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卖力增补完善信用信息纪录,治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事情。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罗下列信息:

  (一)注册挂号、存案等用以识别、纪录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赏罚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允许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凭据“谁治理、谁收罗”的要求,依法依职责收罗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法违规收罗。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系统归集职责规模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质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结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运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质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宁静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正当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运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法式划定:

  (一)见告。经查证切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尺度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见告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见告的10个事情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质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事情日内给予回复。陈述、申辩理由被接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切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尺度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团体讨论等法式,依法在15个事情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但尚不切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运动中存在宁静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切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尺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切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尺度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赔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四章 信用治理措施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接纳增强宣传、果真勉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治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羁系工具;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应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治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运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应种种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运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运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卖力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卖力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元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元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进场所经营单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署理、行纪运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取消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卖力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

  (十)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划定的其他治理措施。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治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羁系工具;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应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治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运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应种种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运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卖力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卖力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治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正当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划定的其他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治理措施:

  (一)依据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羁系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应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治理、公共服务等运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谓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划定的其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治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治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果真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果真与共享坚持正当、须要、宁静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

  第二十三条 失信主体信息应当凭据“谁认定、谁果真”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系统等渠道果真。

  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赏罚。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实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治理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治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实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切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治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取消或者变换,不切合认定为失信主体尺度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执法规则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治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允许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法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纪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质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事情日内予以受理。不切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接纳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考核实。须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治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执法规则划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历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历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执法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划定不行修复的。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允许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凭据事情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治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规模内开展信用评价事情。

  勉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加入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勉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勉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治理、政务服务等事情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允许,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允许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纪录,作为监视治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允许的,不适用信用允许的有关划定。

第八章 监视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治理事情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接纳通报表彰、通报批评、责令纠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未依照本划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见告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花样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执法文书,凭据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治理措施的,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划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治理措施〉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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