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措施》的决定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23号
  2. [发文机构] 交通运输部
  3. [宣布日期] 2021-09-10
  4. [有效性]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措施》的决定

打印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措施>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措施》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措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在中央治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治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治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负挑水上交通宁静治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治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卖力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事情。直属海事治理机构卖力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事情。”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本措施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划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划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凭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品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划定的事故发生在海上的,其品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尺度凭据国务院批准的相关划定执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措施第五条中引起水域情况污染的事故,凭据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品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情况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情况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情况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情况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第二款修改为:“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品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事故品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弃捐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按停顿事故统计。”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凭据统计报表制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突发疾病导致人员伤亡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一般事故品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停顿事故除外),不纳入本措施统计,凭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划定统计。”

  条文序号和个体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措施》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宣布。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措施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宣布,凭据2021年9月? 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措施>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实时,提高水上交通宁静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情况治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宁静治理条例》等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历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工业损失、水域情况污染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挂号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事情。

  交通运输部在中央治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治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治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负挑水上交通宁静治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治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卖力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事情。直属海事治理机构卖力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事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治理机构及航运企业、船舶应当遵守统计执法、行政规则和本措施,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事情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实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事情。

  第五条 水上交通事故凭据下列分类进行统计:

  (一)碰撞事故;

  (二)停顿事故;

  (三)触礁事故;

  (四)触碰事故;

  (五)浪损事故;

  (六)火灾、爆炸事故;

  (七)风灾事故;

  (八)自沉事故;

  (九)操作性污染事故;

  (十)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情况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六条 本措施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划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划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凭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品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划定的事故发生在海上的,其品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尺度凭据国务院批准的相关划定执行。

  第七条 本措施第五条中引起水域情况污染的事故,凭据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品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情况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情况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情况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情况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切合以下基本盘算要领:

  (一)重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判定尺度确定;

  (二)死亡(含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含失踪)人数进行统计;

  (三)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

  (四)除原油、制品油以外的其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品级;

  (五)船舶淹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淹没或者全损的船舶价值进行统计;

  (六)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工业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罗船舶救助费、打捞费、清污费、污染造成的工业损失、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船舶全损时,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罗船舶价值;

  (七)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含失踪)、重伤、水域情况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切合2个以上品级划分尺度的,按最高事故品级进行统计。

  第九条 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按碰撞事故统计,盘算要领如下:

  (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

  (二)伤亡人数、沉船艘数、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溢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

  (三)事故品级凭据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品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事故品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条 船舶弃捐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按停顿事故统计。

  船舶发生事故后为淘汰损失主动抢滩的,事故种类凭据停顿前的事故种类、损失按最终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 船舶触碰礁石,或者弃捐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按触礁事故统计。触礁事故品级的盘算要领参照停顿事故品级的盘算要领。

  第十二条 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修建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按触碰事故统计。船舶自己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鱼栅等水上水下修建物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均应当列入触碰事故的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攻击造成损害,按浪损事故统计,其事故品级的盘算要领参照船舶碰撞事故品级的盘算要领。

  第十四条 船舶因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者爆炸造成损害,按火灾、爆炸事故统计。

  第十五条 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按风灾事故统计,一艘船舶计为一件事故。

  第十六条 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者装载不妥、操作不妥、船体进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淹没、倾覆、全损,按自沉事故统计,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淹没除外。

  第十七条 船舶因发生碰撞、停顿、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及自沉事故造成水域情况污染的,凭据造成水域情况污染的事故种类统计。

  船舶造成的前款划定情形之外的水域情况污染,凭据操作性污染事故统计。

  第十八条 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以及在船人员工伤、意外落水等事故,凭据“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水域情况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第十九条 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者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按淹没统计。

  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按沉船统计。

  十米以下的船舶发生淹没或者推定全损,不计入沉船或者全损艘数和吨位。

  第二十条 船舶隶属艇、筏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其所属船舶事故统计。

  第二十一条 船舶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在外洋进行修理的,实际修船用度凭据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盘算。

  第二十二条 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下列时间报送:

  (一)月度统计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于次月5日前上报;

  (二)年度统计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第二十三条 在统计期内发生但尚未视察处置惩罚完毕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时难以确定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先按开端审定值统计,待水上交通事故视察处置惩罚完毕后再按确定的数据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凭据统计报表制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中国统领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有关划定实时向事故发生地海事治理机构陈诉。同时,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治理人应当向挂号注册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陈诉。

  中国籍船舶在中国统领水域以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治理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治理机构陈诉。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元应当使用盘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收罗、统计和上报事情。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应当凭据信息果真的相关划定予以宣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治理机构的事情人员违反本措施,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凭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船舶在船厂修造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突发疾病导致人员伤亡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 一般事故品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停顿事故除外),不纳入本措施统计,凭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划定统计。

  本措施中所称的“以上”包罗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第5命令宣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措施》同时废止。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评价建议

您会见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