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措施〉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第30次部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11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措施》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措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物质量保证体系和宁静治理制度相关质料;
“(六)拟生产的产物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企业尺度目录;
“(七)新研发产物试用考核质料;
“(八)新研发产物技术评审(判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执法规则要求的其他质料。”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措施》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宣布。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措施
(2013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宣布 凭据2021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措施〉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事情,增强铁路运输宁静监视治理,保障民众生命工业宁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宁静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宣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及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条件与法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有凭据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检测、检验及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物质量保证体系和宁静治理制度;
(四)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物质量保证体系和宁静治理制度相关质料;
(六)拟生产的产物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企业尺度目录;
(七)新研发产物试用考核质料;
(八)新研发产物技术评审(判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执法规则要求的其他质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接纳花样文本,文本花样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质料,应当凭据下列情况划分作出处置惩罚:
(一)申请质料存在可以就地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就地更正;
(二)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5个事情日内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质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质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质料经审查及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及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事情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事情日,并将延恒久限的理由见告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盘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向申请企业发表、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章 证书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所在、适用规模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事情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罗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革新、委外加工企业变换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换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治理生产许可证变换手续。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视检查,监视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质料。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物质量保证和宁静治理情况自查陈诉。
第十五条 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罗: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视检查不及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事情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取消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逾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法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取消。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治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取消,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行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宣布的《铁路运输宁静设备生产企业认定措施》(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措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
- 附件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措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