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划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划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划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未凭据本划定经考核及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划定进行处罚。”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按本划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划分由所在地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或者海事治理机构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划定》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宣布。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划定
(2016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宣布? 凭据2021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划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宁静、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淘汰生产宁静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适用本划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罗:
(一)从事口岸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口岸经营人的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以下简称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口岸经营人的装卸治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治理人员);
(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岸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划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罗口岸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署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署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包罗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的考核治理和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治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历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切合国际条约、规则和海内技术尺度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考核和装卸治理人员的从业资格治理。
各级海事治理机构依据职责卖力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治理。
第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宁静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部署宁静生产培训经费,建设培训治理档案。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未经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及各级海事治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治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视检查。
监视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条约、培训档案、年度考核质料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考核对相应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考核治理
第六条 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划定,经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及格。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卖力组织制定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纲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凭据考核纲要体例考核题库,制定考核法式。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凭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体例的考核题库和制定的考核法式,组织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组织考核的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事情日内宣布考核及格人员名单。加入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结果。
第九条 从事口岸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口岸经营人应当实时组织本单元的主要宁静治理人员报名加入考核,并向组织考核的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提交报名申请及以下报名质料:
(一)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其为主要宁静治理人员的有效文件。
第十条 经考核及格的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变换事情单元,担任其他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的,可不再加入考核。
第十一条 从事口岸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口岸经营人应当增强经考核及格的主要宁静治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时更新法制、宁静、业务方面的知识与技术。
第三章 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治理
第十二条 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凭据本划定经考核及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资格证书》凭据危险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海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规模内有效。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卖力制定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纲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凭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纲要,体例装卸治理人员考核题库,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装卸治理人员的考核法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凭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纲要,体例申报员和检查员的考核题库,制定考核法式。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凭据考核法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治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事情。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凭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法式和体例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事情。
省级地方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凭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法式和体例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仅从事危险化学品海内水路运输的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事情。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治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治理机构可以决定由下一级海事治理机构具体实施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实施机构的名录应当向社会通告。
第十五条 报名加入考核的人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组织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事情日内宣布考核及格人员名单。加入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组织装卸治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宣布考核及格人员名单后10个事情日内,向考核及格人员发表《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装卸治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装卸治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元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
装卸治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核事情。审核及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发表《资格证书》;不及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换发装卸治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凭据本划定重新加入考核及格后取得《资格证书》:
(一)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划定接受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未到达16个小时且培训不及格的;
(二)未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 经考核及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治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切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质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及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元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元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切合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在10个事情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同意的,应当签发《资格证书》;差异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需要聘用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划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凭据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规模从事相关作业运动。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元的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实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治理部门,装卸治理人员信息报送口岸所在地口岸行政治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治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口岸危货储存单元主要宁静治理人员未凭据本划定经考核及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或者海事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划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划分由所在地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或者海事治理机构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装卸治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划分由所在地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或者海事治理机构凭据职责分工责令纠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和海事治理机构的事情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宁静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治理等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划定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划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 附件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划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 附件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治理划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