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告2021年第8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挂号和存案企业信用治理措施》(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尺度》(含通用尺度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尺度)予以宣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通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说明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通用尺度)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报关企业)
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8.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9.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10.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1日
- 附件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说明
- 附件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通用尺度)
- 附件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附件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报关企业)
- 附件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 附件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 附件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 附件8: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 附件9: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 附件10: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尺度(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