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同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治理措施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55号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宣布日期] 2021-11-23
  4. [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同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治理措施

打印
字号:        

  海关总署第255命令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宣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同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治理。

  本措施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域),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宣布。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第三条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质料生产;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质料生产,但切合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划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身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通告。

  第四条  本措施第三条所称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方种植、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物;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运动物;

  (三)从该成员方饲养的运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该成员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作、水产养殖、收集或者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

  (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获得的,但未包罗在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资源;

  (六)由该成员方船只依照国际规则定,从公海或者该成员方有权开发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物和其他海洋生物;

  (七)由该成员方或者该成员方的人依照国际规则定从该成员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未包罗在本条第六项的货物;

  (八)在该成员方加工船上完全使用本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所述的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九)在该成员方生产或者消费中发生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质料接纳利用的废碎料;

  (十)在该成员方收集的,仅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质料接纳利用的旧货物;

  (十一)在该成员方仅使用本条第一至第十项所列货物或者其衍生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切合本措施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质料在成员方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置惩罚,该货物仍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进行的生存操作;

  (二)为货物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三)简朴的加工,包罗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四)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此外标志;

  (五)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

  (六)将产物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动物;

  (八)简朴的上漆和磨光;

  (九)简朴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

  (十)对产物进行简朴混淆,无论是否为差异种类的产物。

  前款划定的“简朴”,是指不需要专门技术,而且不需要专门生产、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设备的情形。

  第六条  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质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质料。

  第七条  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区域价值身分应当凭据下列公式之一盘算:

  (一)扣减公式

  区域价值身分= (货物离岸价钱– 非原产质料价钱)÷货物离岸价钱 × 100%

  (二)累加公式

  区域价值身分= (原产质料价钱+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用度成本+利润+其他成本 )÷货物离岸价钱× 100%

  货物离岸价钱

  原产质料价钱,是指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质料和零部件的价钱;

  直接人工成本包罗人为、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

  直接经营用度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用度;

  非原产质料价钱,是指非原产质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口岸或者所在的运费和保险费,包罗原产地不明质料的价钱。非原产质料在一成员方境内获得时,其价钱应当为在该成员方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钱。

  以下用度可以从非原产质料价钱中扣除:

  (一)将非原产质料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在此历程中发生的其他运输相关用度;

  (二)未被免除、返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其他税收和署理报关费;

  (三)扣除废物及副产物接纳价钱后的废品和排放成本。

  本措施划定的货物价钱应当参照《WTO估价协定》盘算。各项成本应当依照生产货物的成员方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纪录和生存。

  第八条  适用《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如不属于本措施第五条划定的情形,且生产历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质料切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上述全部非原产质料凭据本措施第七条确定的价钱不凌驾该货物离岸价钱的百分之十;

  (二)货物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上述全部非原产质料的重量不凌驾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  下列包装质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简直定:

  (一)运输期间用于掩护货物的包装质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质料和容器。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身分尺度确定原产资格的,在盘算货物的区域价值身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质料和容器的价钱应当纳入原产质料或者非原产质料的价钱予以盘算。

  第十条  与货物一并申报进口,在《税则》中一并归类而且不光独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质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简直定。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身分尺度确定原产资格的,在盘算货物的区域价值身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质料的价钱应当纳入原产质料或者非原产质料的价钱予以盘算。

  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质料的数量与价钱应当在合理规模之内。

  第十一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历程中使用且自己不组成该货物组成身分的下列物料,应当视为原产质料:

  (一)燃料及能源;

  (二)工具、模具及型模;

  (三)用于维护设备和修建的备件及质料;

  (四)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修建物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质料及其他质料;

  (五)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宁静设备及用品;

  (六)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七)催化剂及溶剂;

  (八)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物料。

  第十二条  对于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且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者质料,应当通过下列要领之一区分后划分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疏散;

  (二)出口成员方公认会计准则认可并在整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使用的库存治理要领。

  第十三条  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货物的尺度单元应当与凭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条约》确定商品归类时的基本单元一致。

  同一批运输货物中包罗多个可归类在同一税则号列下的相同商品,应当划分确定每个商品的原产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原产资格而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身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域)(以下简称原产国(地域))为出口成员方。

  前款划定的出口成员方价值身分应当凭据本措施第七条划定盘算,但其他成员方生产的质料一律视为非原产质料。

  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通告。

  第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域)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质料生产,而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本措施第五条划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置惩罚;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质料生产,而且切合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划定。

  第十六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凭据本措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划定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域)的货物,其原产国(地域)是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质料价钱占比最高的成员方。

  第十七条  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物,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域);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域),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运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须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置惩罚,而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域)海关的羁系之下。

  第三章 原产地证明

  第十八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罗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证明应当接纳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花样由海关总署另行通告。

  第十九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二)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三)由出口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签发,具有该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签发;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在装运后签发的,应当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

  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有更正的,更正处应当有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

  第二十条  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具有与原产地证书正底细同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而且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视为原产地证书正本。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批准出口商开具,而且切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经批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

  (二)具有唯一的声明编号;

  (三)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

  (四)注明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日期;

  (五)出口成员方已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该经批准出口商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置惩罚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批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域)未发生变化。

  前款所述的处置惩罚不包罗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重新包装、凭据进口成员方执法要求贴标以及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进行的须要操作。

  第二十三条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切合本措施对原产地证明的有关划定,而且切合以下条件:

  (一)包罗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而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凌驾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第四章 进口货物通关享惠法式

  第二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域)适用相应的《协定》项下税率。

  第二十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凭据海关总署有关划定申报,而且凭以下单证治理:

  (一)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域)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切合本措施第十七条划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上无论是否标明货物原产国(地域),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可以申请适用对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在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能够证明为生产该货物提供原产质料的所有成员方时,也可以申请适用对上述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

  第二十八条  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钱不凌驾2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为规避本措施划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划定。

  第二十九条  原产国(地域)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增补申报,但海关总署另有划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依照前款划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增补申报而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治理进口手续。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划定不得治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肩负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切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划定。

  第三十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进口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域),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增补信息;

  (二)要求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供增补信息。

  须要时,海关可以经出口成员方同意后对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通过与出口成员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开展核查。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申请治理担保放行,但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海关应当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或者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核查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治理担保工业、权利退还手续: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已经凭据本措施划定向海关进行增补申报而且提交了有效《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

  (二)海关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域)的。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凭据本措施第二十六条划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凭据本措施第二十九条划定增补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明不切合本措施划定的;

  (四)原产地证明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收到原产地核查要求之日起90日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明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或者原产国(地域)的;

  (六)自出口成员方或者境外出口商、生产商收到实地核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海关未收到回复,或者实地核查要求被拒绝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署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措施有关划定的行为的。

  第五章 出口货物签证法式

  第三十三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署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存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署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域)的质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质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卖力。

  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第三十五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质料进行审核,切合本措施划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切合本措施划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而且说明理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域):

  (一)要求申请人增补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域)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质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域)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志;

  (三)查阅、复制有关条约、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增补信息的,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原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正。签证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更正:

  (一)更正原产地证书,而且在更正处签名和盖章;

  (二)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而且作废原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八条  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以自该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出口商可以凭据本措施划定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

  海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批准出口商治理措施》对经批准出口商实施治理。

  第四十条  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增补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域)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质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域)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志;

  (三)查阅、复制有关条约、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批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生存能够充实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域)的文件纪录。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生存能够充实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域)的文件纪录。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生存原产地证书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纪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生存。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出口成员方、进口成员方,划分是指货物申报出口和进口时所在的成员方;

  (二)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要领,包罗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耕作、养育、繁殖、提取、收集、收罗、捕捉、捕捞、水产养殖、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三)原产质料,是指凭据本措施划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质料;

  (四)非原产质料,是指凭据本措施划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质料;

  (五)有权开发,是指成员方依照与沿海国之间的协定或者部署享有获得沿海国渔业资源的权利;

  (六)成员方加工船和成员方船只,划分是指在成员方注册而且有权悬挂该成员方旗帜的加工船和船只;但在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内作业的任何加工船或者船只,如果切合《1991年渔业治理法(联邦)》或任何后续立法对“澳大利亚船”的界说,应当划分视为澳大利亚加工船或者船只;

  (七)《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八)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成员方普遍接受或者官方认可的有关纪录收入、用度、成本、资产和欠债、信息披露以及体例财政报表的会计准则,包罗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以及详细的尺度、老例和法式;

  (九)签证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而且已依照《协定》划定向其他成员方通报的机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十)主管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而且已依照《协定》划定向其他成员方通报的一个或者多个政府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由海关总署卖力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评价建议

您会见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