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大气函〔2021〕554号
天津市生态情况局:
你局《关于不透光烟度法用于非门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监测报〔202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门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丈量要领》(GB 36886—2018)划定了林格曼烟度法和不透光烟度法两种排气烟度检验要领。凭据尺度划定,林格曼烟度检验及格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也可继续接纳不透光烟度法进行现场排气烟度检验,但林格曼烟度法检验不是不透光烟度法检验的前置条件,未接纳林格曼烟度法检验的,也可直接接纳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验,两种检验要领均可单独作为非门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超标与否的判定依据。
特此函复。
生态情况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