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令 第24号
《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治理措施》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情况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2月11日
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运动,增强社会监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元信息果真划定制定措施》《情况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革新方案》等相关执法规则和文件,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情况信息及其监视治理运动。
第三条 生态情况部卖力全国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视和治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
第四条 企业是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设健全情况信息依法披露治理制度,规范事情规程,明确事情职责,建设准确的情况信息治理台账,妥善生存相关原始纪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情况信息。
企业披露情况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切合情况监测、情况统计等方面的尺度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切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数据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实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情况信息,披露的情况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焦点要害技术、商业秘密的情况信息,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涉及重大情况信息披露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请示陈诉。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情况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情况信息。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披露情况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元;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切合本措施第八条划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规模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切合本措施第八条划定的刊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应当披露情况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披露情况信息:
(一)因生态情况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情况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情况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情况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情况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情况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情况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情况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宣布。企业名单宣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民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事情日。
对企业名单宣布后新增的切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宣布后十个事情日内报送省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省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情况部。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元应当自列入重点排污单元名录之日起,纳入企业名单。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后,纳入企业名单,并延续至该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的第三年。
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本措施第八条划定情形的,应当自三年期限届满后,再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
对同时切合本条划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企业,应当凭据最恒久限纳入企业名单。
第三章 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生态情况部卖力制定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花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凭据生态情况治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凭据准则体例年度情况信息依法披露陈诉和临时情况信息依法披露陈诉,并上传至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情况信息依法披露陈诉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罗企业生产和生态情况掩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情况治理信息,包罗生态情况行政许可、情况掩护税、情况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发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发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罗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情况应急信息,包罗突发情况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态情况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情况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况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元披露年度情况信息时,应当披露本措施第十二条划定的情况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情况信息时,除了披露本措施第十二条划定的情况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情况信息时,除了披露本措施第十二条划定的情况信息外,还应当凭据以下划定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市公司通过刊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情况掩护等相关信息;
(二)发债企业通过刊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流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情况掩护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凭据本措施第十四条的划定披露相关情况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未发生本措施划定的情况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执法文书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以临时情况信息依法披露陈诉的形式,披露以下情况信息:
(一)生态情况行政许可准予、变换、延续、取消等信息;
(二)因生态情况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生态情况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态情况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情况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情况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划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情况信息进行变换;进行变换的,应当以临时情况信息依法披露陈诉的形式变换,并说明变换事项和理由。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情况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在企业名单宣布前存在本措施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况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宣布后十个事情日内以临时情况信息依法披露陈诉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宣布前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情况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宣布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民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用度。
第二十二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增强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等生态情况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制止企业重复填报。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增强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情况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实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供应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情况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省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省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情况部。
报送的情况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企业开展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
(二)对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的监视检查情况;
(三)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对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运动的监视检查,实时受理社会民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划定披露情况信息的行为。勉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视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措施划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置惩罚,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掩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流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视。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将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治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情况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纪录。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执法规则对企业情况信息果真或者披露划定了执法责任的,依照其划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措施划定,不披露情况信息,或者披露的情况信息不真实、禁绝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情况信息不切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情况信息凌驾划定时限的;
(三)未将情况信息上传至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在企业情况信息依法披露监视治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元依法披露情况信息的,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由生态情况部卖力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元情况信息果真措施》(情况掩护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