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物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物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治理,凭据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治理措施的划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置惩罚的事项,按本通告划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通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