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空壳社”专项清理,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加入、无实质性生产经营运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涉嫌以农民相助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从事非法金融运动等的“空壳社”进行清理整顿,明确了农民相助社规范生长的导向,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牢固专项清理结果,更好引发农民相助社活力,提升规范生长水平,现就建设“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健全源头治理的规范运行机制
(一)增强前期领导。积极开展农民相助社提倡建设时的前期领导,增强农民专业相助社法等执法规则和政策宣传,使农民群众知晓办社目的、办社宗旨、办社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执法责任以及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等办社基本要求。指导农民相助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切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凭据章程划定增强内部治理和从事生产经营运动。引导农民相助社依法建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有效运转,划分履行好成员(代表)大聚会会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治理执行、监事会内部监视等职责。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相助社中建设党组织,增强对农民相助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正当权益。
(二)健全内部治理。引导农民相助社与其成员建设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勉励引导成员使用钱币出资或用土地经营权、林权、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钱币工业作价出资。指导农民相助社凭据实有成员进行挂号存案,依法为每个成员建设成员账户,准确纪录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指导农民相助社规范财政治理,认真执行财政会计制度。指导农民相助社凭据执法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推进信息果真。农业农村部将建设部省间农民相助社经营异常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按季度向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被市场羁系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相助社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增强与同级市场羁系部门、税务部门相同,实时准确掌握当地域经营异常的农民相助社有关情况,接纳适当方式进行提醒,督促其定时完成年报公示、更新有关挂号和存案信息后申请移着名录。对连续两年未公示年报的农民相助社,要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凭据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相助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规模。引导农民相助社增强社务信息果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年度业务陈诉、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置惩罚方案及财政会计陈诉等置备于办公所在,供成员查阅。
二、建设健全流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
(一)积极推动应用浅易注销挂号。对具有注销意愿、自愿退出市场的农民相助社,切合浅易注销条件的,即未发生或已清偿完结债权债务、清偿用度、职工人为、社会保险用度、法定赔偿金、应缴纳税款等,并由全体出资人书面允许肩负相关执法责任的,引导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挂号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划定的浅易法式治理注销挂号,实时退出市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增强与同级市场羁系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同配合,推动集中治理,提高注销挂号效率。
(二)推广简化一般注销法式。对注销挂号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农民相助社,引导其凭据《条例》划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清算组通知和通告法式,顺利完成债权挂号、债务清偿和工业分配,实时治理注销挂号,制止和淘汰纠纷。
(三)引导用好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宁静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农民相助社,引导其利用好《条例》划定的三年歇业期制度,实时向挂号机关治理存案,依法自主歇业,降低经营成本。
三、建设健全提升生长的指导服务机制
(一)增强领导员队伍建设。积极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能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和优秀农民相助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生长领导员,对农民相助社高质量生长给予指导服务。
(二)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勉励各地接纳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置服务、存案治理等措施,依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等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民相助社提供制度建设、市场拓展、质量认证、财政会计、交流培训等领导服务。
(三)增强教育培训。围绕农民相助社政策规则、相助理念、财政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化建设等内容,接纳专题培训、视频授课等方式,增强对下层干部、农民相助社领导员、带头人和财政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办社兴社的能力水平。
(四)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增强对农民相助社申请涉农资金补助或投资支持项目的甄别,对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或从事非法金融运动的农民相助社,实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惩罚。认真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进农村事情,结合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利用好农村广播、墙报宣传栏、农村图书馆等一线阵地,抓住农贸集市、文艺演出等时机,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运动,充实利用新媒体宣传平台作用,通过执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体现形式等,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增强农民相助社及宽大农民群众自觉防范、主动拒绝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