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措施函〔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各地在市场监视检查中发现多种标称以植物提取身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效的“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物。我部对此类产物是否属于《农药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划定的农药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凭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划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治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淆物及其制剂。凭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划定,农药包罗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淆物及其制剂。据此,判定某种产物是否属于农药,应当凭据该产物的功效用途、使用场所、掩护工具等进行界定。如果产物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物具有防蚊驱蚊功效,无论其有效身分是化学身分照旧植物源性身分,该产物都属于农药领域,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治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