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134号
为深化金融供应侧结构性革新,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进一步聚焦养老主业,更好服务多条理、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生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的生长定位,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治理、养老保障治理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积极加入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成为推动养老金融市场连续康健生长的重要力量。
二、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以实现高质量生长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融生长模式。连续扩大并改善养老金融产物供应,优化养老财政计划、资金治理和风险保障等服务,提升恒久服务能力。建设健全与养老金融业务特点和生长要求相适应的内部治理机制制度,强化投资治理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勉励养老保险公司生长宁静性高、保障性强、满足恒久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恒久积累养老金功效的商业保险。支持切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加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四、支持养老保险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围绕强化恒久养老功效,体现生命周期治理要求,创新养老保障治理业务的产物形态、经营模式,规范营销治理,稳步推动其生长成为真正具有恒久养老计划和治理功效,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的养老金融工具。
五、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治理等业务,增强业务治理和风险管控,严格凭据条约约定认真履行治理责任。
六、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凭据独立运作、风险隔离的基本原则,健全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合理设置人员岗位,增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所经营的差异类业务间建设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切实防范种种风险在差异类业务间通报。
七、养老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经营保险资产治理业务,包罗受托治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治理产物业务等。现有经营保险资产治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于2022年底前依法合规完成终止经营或剥离相关业务等整改事情。
八、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凭据平稳有序、维护客户正当权益的基本原则,连续压降清理现有小我私家养老保障治理产物。2022年6月30日前,适时停止相关产物新增客户,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清理。支持切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机构开展小我私家养老保障治理业务转型与产物创新。
九、银保监会将建设健全养老保险机构羁系制度体系,增强机构羁系,推动各机构着力完善公司治理,革新内控治理,提升风险管控,夯实康健规范生长基础。对于养老主业突出、业务生长规范、内部治理机制制度健全的养老保险机构,将对其探索开展经营治理模式创新、产物和服务创新,以及分支机构准入等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存在偏离养老主业、业务压降清理不到位、未能建设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制度等问题的养老保险机构,将接纳羁系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并不再支持其开展相关养老金融业务创新。同时,与相关部门密切相同协作,进一步增强羁系协力。
各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公司定位、转型和业务计划方案,连续推进公司高质量生长。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