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银保监发〔2021〕342号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金融类保险兼业署理机构:
为深化落实“证照疏散”革新部署,结合PA视讯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挂号便利优化营商情况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在京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在PA视讯市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非金融类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罗在京法人机构及其在京分支机构、外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非金融类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是指在京持有保险中介许可证,兼营保险署理业务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相互署理)、财政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治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类机构除外。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现有工商挂号住所无法满足经营业务条件的,可以在挂号住所以外设置一处在京的牢固营业场所。保险中介机构应提前20个事情日向PA视讯银保监局陈诉设置营业场所的意向及理由。
三、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的营业场所应凭据保险羁系执法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关软硬件设施,满足保险业务开展的需要。
营业场所应为真实、正当、宁静的非住宅类计划用途的牢固场所。保险中介机构应对营业场所的真实性、正当性、宁静性卖力。
四、保险中介机构在挂号住所以外设立营业场所、变换或取消营业场所、变换挂号住所的,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羁系部门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陈诉。
五、保险中介许可证在机构住所栏目同时载明挂号住所和营业场所。保险专业署理和经纪法人机构、非金融类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涉及上述变换的,应实时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要求通过果真刊行的报刊、保险中介机构官方网站或其他有效便捷的通告方式进行通告。
六、保险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中介许可证或保险公估业务存案表等证明质料,并凭据羁系要求公示业务规模、经营区域、主要卖力人等信息,做好客户见告,切实掩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七、PA视讯银保监局依法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监视检查。保险中介机构在京营业场所不切合本通知以及其他羁系要求的,PA视讯银保监局可视情形依法接纳责令纠正、行政处罚等措施。
八、本通知由PA视讯银保监局卖力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