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金〔202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财政部各地羁系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有关国有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治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划定》要求,切实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视治理事情,规范批准存案事情法式,凭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视治理暂行措施》(财政部令第47号)等相关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企业报送的需财政部门批准或存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应按划定作出法式性审核,在确认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要件齐全、资产评估评审专家出具“建议予以批准(存案)”的审核意见(如需)后,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批准(存案)。对于不予批准(存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对于予以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以《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批准见告书》(见附件1)的形式,书面通知金融企业。
三、对于予以存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在金融企业报送的资产评估项目存案表(见附件2)上盖章,存案表应严格凭据财政部令第47号划定样式填报,并接纳A3纸张双面打印。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