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告2021年第70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革新试点经验复制推广事情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署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所在,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羁系制度。
二、本通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羁系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三、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治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品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四、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盘算机仓储治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治理,并凭据海关划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羁系辖档酮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羁系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羁系。
五、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设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治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羁系,并肩负相应执法责任。
六、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对于切合退货羁系要求的商品,按现行划定向海关信息化羁系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于不切合退货羁系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
七、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宁静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治理等方面完善治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治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羁系。
八、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划定执行。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