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生态情况部 海关总署通告2021年第45号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切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凭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生长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物的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维修产物增列目录见附件)。
目录中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产物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开展团体自产产物的保税维修,数码相机、航行眼镜、AR眼镜、VR眼镜、智能机械人、无人机、电脑娱乐机、掌上游戏机、遥控手柄等产物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
二、凭据《机电产物进口治理措施》,在切合情况掩护、宁静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产物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
三、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合保税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
四、维修产物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涉及许可证件治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
五、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团体海内自产产物的维修,不受维修产物目录限制。
六、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凭据《商务部 生态情况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通告》(2020年第16号通告)执行。
七、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生态情况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