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凭据《保险资金运用治理措施》(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羁系划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罗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刊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刊行的债券。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监会批准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刊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纪录,相关羁系指标切合国务院金融监视治理机构的划定。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富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治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富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治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海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海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刊行人应具有海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1.不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
2.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羁系工具;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司投资单一海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凌驾该债券当期刊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刊行人刊行的海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凌驾该刊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各保险团体(控股)公司应增强公司整体信用风险管控,本着审慎原则,合理设置保险团体及其保险子公司合并盘算的前述比例。
四、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凭据刊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牢固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羁系比例治理。
五、保险机构开展债券投资应切实履行机构主体责任,增强信用风险治理能力建设,完善内部评级等风险控制体系,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六、保险资金投资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刊行的债券凭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措施》(保监发〔2012〕58号)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措施》(保监发〔2012〕5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款不再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