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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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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银保监发〔2021〕47号
  2. [发文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
  3. [宣布日期] 2021-12-17
  4. [有效性]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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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21〕47号

各保险团体(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革新,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凭据市场生长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存案制。保险公司应当凭据《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尺度》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存案”的划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加入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凭据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凌驾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凌驾3个”的划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治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资权益。”

  五、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治理暂行措施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治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资权益”的划定。

  六、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凭据划定实时陈诉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陈诉。”

  废止原保监会宣布的《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陈诉羁系口径》(资金部函〔2017〕190号)。

  七、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第三条关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凌驾5亿元”的划定。

  八、删去《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治理暂行措施》(保监发〔2015〕85号)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当聘请切合羁系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九、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第九条第二款“提倡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

  十、删去原保监会宣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提倡设立私募基金的羁系口径》(资金部函〔2017〕180号)第二条关于“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的划定。

  十一、删去《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钱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治理业协会陈诉,由中国保险资产治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十二、删去《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治理能力羁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关于半年度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将第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投资治理能力信息披露包罗首次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各项投资治理能力建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果真披露投资治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十三、删去组合类保险资产治理产物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中《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银保监办发〔2020〕85号)第八条关于外部信用评级有关要求。将第八条修改为“保险资产治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开展尽职视察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定交易结构,充实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法式,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正当合规性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十四、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增强和革新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羁系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羁系比例”中的第(二)项第一款修改为“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账面余额不包罗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将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羁系比例”中的第(三)项修改为“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此外,对删除条文的,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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