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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通告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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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通告〔2021〕81号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宣布日期] 2021-10-11
  4. [有效性]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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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告〔2021〕81 号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羁系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羁系要求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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