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挂号措施》已经批准,现予以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5日
专利权质押挂号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相关权利人正当权益,规范专利权质押挂号,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卖力专利权质押挂号事情。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条约。
质押条约可以是单独订立的条约,也可以是主条约中的担保条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配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专利权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挂号时设立。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署理机构治理。
中国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署理机构治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挂号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配合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挂号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条约;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允许书;
(四)委托署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质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陈诉。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种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手续的,应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允许,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条约应当包罗以下与质押挂号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通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规模。
第九条 除本措施第八条划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条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换时的处置惩罚;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五)已治理质押挂号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现缔造于同日申请发现专利、质押期间该发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处置惩罚。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挂号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挂号。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事情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挂号。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挂号申请经审查及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挂号簿上予以挂号,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挂号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挂号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挂号通知书》: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挂号时专利挂号簿纪录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没有凭据划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法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接纳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治理的;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凌驾专利权有效期的;
(七)质押条约不切合本措施第八条划定的;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挂号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请求治理质押挂号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现缔造已于同日申请发现专利的,但当事人被见告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的除外;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法式的,但当事人被见告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切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挂号存在本措施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而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取消专利权质押挂号的情形的,应当取消专利权质押挂号,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挂号取消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挂号被取消的,质押挂号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更改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挂号变换申请表、变换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允许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变换手续。
专利权质押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规模发生变换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换之日起30日内持专利权质押挂号变换申请表以及变换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变换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变换挂号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挂号变换通知书》,审核期限凭据本措施第十条治理挂号手续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挂号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允许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治理质押挂号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定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条约无效、被取消致使质押条约无效、被取消的;
(五)执法划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挂号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挂号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凭据本措施第十条治理挂号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挂号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专利挂号簿纪录专利权质押挂号的以下事项,并在定期出书的专利公报上予以通告: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通告日、质押挂号日、变换项目、注销日等。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挂号手续治理相关文件。
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手续为由提出查询和复制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手续历程中提交的申请表、含有出质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质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治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质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治理专利权转让挂号手续或者专利实施许可条约存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泛起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实时通知质权人: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二)专利年费未凭据划定时间缴纳的;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法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接纳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选择以允许方式治理专利权质押挂号相关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须要时对当事人的允许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发现允许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切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凭据相关划定接纳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