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钱币交易炒作运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运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工业宁静。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钱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宁静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种种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种种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钱币和相关业务运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钱币不具有与法定钱币等同的执法职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钱币具有非钱币政府刊行、使用加密技术及漫衍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钱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钱币相关业务运动属于非法金融运动。开展法定钱币与虚拟钱币兑换业务、虚拟钱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钱币、为虚拟钱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订价服务、代币刊行融资以及虚拟钱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钱币相关业务运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果真刊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运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钱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运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钱币交易所的境内事情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钱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加入虚拟钱币投资交易运动存在执法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钱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执法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肩负;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宁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设健全应对虚拟钱币交易炒作风险的事情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羁系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设事情协调机制,协同解决事情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域按统一部署开展事情。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钱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羁系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治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羁系等部门加入,建设常态化事情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置惩罚虚拟钱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增强虚拟钱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实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钱币交易炒作运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连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钱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治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增强对涉虚拟钱币交易资金的监测事情。
(八)建设信息共享和快速反映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羁系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治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增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设虚拟钱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织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通报、核查、处置快速反映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条理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钱币相关业务运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钱币相关业务运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钱币纳入抵质押品规模,不得开展与虚拟钱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钱币纳入保险责任规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实时向有关部门陈诉。
(十)增强对虚拟钱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治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钱币相关业务运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实时向有关部门陈诉,并为相关视察、侦查事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凭据金融治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实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钱币相关业务运动的网站、移动应用法式、小法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增强对虚拟钱币相关的市场主体挂号和广告治理。市场羁系部门增强市场主体挂号治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规模中不得含有“虚拟钱币”“虚拟资产”“加密钱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羁系部门会同金融治理部门依法增强对涉虚拟钱币相关广告的羁系,实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攻击虚拟钱币相关非法金融运动。发现虚拟钱币相关非法金融运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羁系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治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时视察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执法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攻击涉虚拟钱币犯罪运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攻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攻击跨境赌钱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攻击虚拟钱币相关业务运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运动,利用虚拟钱币实施的洗钱、赌钱等犯罪运动和以虚拟钱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运动。
(十四)增强行业自律治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增强会员治理和政策宣传,提倡和督促会员单元抵制虚拟钱币相关非法金融运动,对违反羁系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元,依照有关自律治理划定予以惩戒。依托种种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钱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实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增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域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钱币交易炒作风险事情,增强组织领导,明确事情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配合卖力的长效事情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接纳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掩护人民群众工业宁静,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增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域及行业协会要充实运用种种媒体等流传渠道,通过执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民众宣传虚拟钱币炒作等相关业务运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体现形式等,增强社会民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羁系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