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宣布治理措施》,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1年12月31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宣布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革新的意见》,维护正常税收征收治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优化营商情况条例》等相关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措施的划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宣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羁系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宣布治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正、统一规范、审慎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掩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宣布治理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小我私家隐私、小我私家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税务机关事情人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宣布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划定严肃处置惩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失信主体简直定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接纳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接纳转移或者隐匿工业的手段,故障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要领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察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羁系,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署理人违反税收执法、行政规则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措施第六条划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对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在移送时已依法作出《税务处置惩罚决定书》,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处置惩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措施第六条划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见告文书,见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见告文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取代;
(二)拟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拟向社会宣布的失信信息;
(四)拟通知相关部门接纳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规模的当事人,还应当见告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治理措施。
第九条 当事人在税务机关见告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
税务机关应当充实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建设的,应当接纳。
第十条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本措施第七条划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取代;
(二)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向社会宣布的失信信息提示;
(四)相关部门接纳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规模的当事人,还应当包罗适用D级纳税人治理措施提示。
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时限不包罗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通告送达见告文书和确定文书的时间。
第三章 信息宣布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宣布下列信息:
(一)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二)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三)税务处置惩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执法依据;
(四)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五)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宣布的其他信息。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执法、行政规则禁止果真的信息,以及果真后可能危及国家宁静、公共宁静、经济宁静、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果真。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凭据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向社会宣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宣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卖力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宣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纷歧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宣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宣布失信主体信息,凭据当地域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通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宣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果真。
第十四条 属于本措施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宣布前凭据《税务处置惩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宣布其相关信息。
属于本措施第六条第八项划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凭据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按本措施划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规模的,凭据纳税信用治理划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按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向社会宣布信息的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应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接纳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失信主体信息自宣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宣布。
第四章 提前停止宣布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宣布期间,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治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宣布失信信息:
(一)凭据《税务处置惩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充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息争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宁静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加入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孝敬的。
第十九条 按本措施第十八条第一项划定申请提前停止宣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宣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允许书。
按本措施第十八条第二项划定申请提前停止宣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宣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息争协议的裁定书。
按本措施第十八条第三项划定申请提前停止宣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宣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允许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质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见告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见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实时审核。切合本措施第十八条第一项划定条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宣布;切合本措施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划定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宣布。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宣布的决定,并见告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宣布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宣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置惩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申请人按本措施第十八条第二项划定申请提前停止宣布的,不受前款划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宣布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停止信息宣布。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宣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政卖力人等加入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用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划定的期间以日盘算的,是指事情日,不含法定休沐日;期间以年、月盘算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开始的当日不盘算在期间内。
本措施所称“以上、日内”,包罗本数(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宣布措施〉的通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