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40号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宁静法》第三十五条划定和“证照疏散”革新要求,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做法,现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存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治理市场主体挂号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存案信息收罗表》,一并治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存案。
二、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运动,应当在销售运动开展前完成存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治理存案。
三、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运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差异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运动。
四、存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向市场羁系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存案信息变换表》进行存案信息变换。终止食品经营运动的,应当自经营运动终止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向原存案的市场羁系部门治理存案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羁系部门可依据职权治理存案注销手续。
五、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运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建设健全保障食品宁静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宁静自查,保障食品宁静。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运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存案编号等相关存案信息。
六、各地市场羁系部门应当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存案纳入“多证合一”规模,并实施存案编号治理。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存案信息收罗表》,市场羁系部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实时予以存案。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见告增补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已经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相关许可审批法式并转为存案。
七、各地市场羁系部门要加速推进存案事情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存案系统与挂号注册系统的共享联动,并将信息实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民众查询。
八、各地市场羁系部门要增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存案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存案信息收罗表(模板)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存案信息变换表(模板)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存案注销表(模板)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存案编号规则
市场羁系总局
2021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