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告〔2021〕41号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治理条例》和《原油、制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治理试行措施》(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制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法式》,现予宣布。
第一条 制品油(燃料油)进口治理
制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治理,同时凭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划定,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由切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规模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2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燃料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燃料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海内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执法规则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申请报送质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罗:公司基本情况、切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质料;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罗原件一份);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燃料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罗原件一份);
(四)海内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文件;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执法规则行为的企业允许书。
以上申请质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审核和公示
新申请企业可凭据本通告有关划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22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名单及有关质料汇总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PA视讯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李又萍;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质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外貌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由中央企业将申请及有关质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切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事情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质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增补申报质料。公示通过的企业纳入已切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可按法式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商务部定期宣布已切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2022年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从名单中移除。
第六条 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2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切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凭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凭据2021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凌驾起始数量的规模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 202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21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2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
(二)2021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2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21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22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四)切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新企业,202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五)2022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凌驾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质料原件或副本: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执法效力的进口条约或委托署理的进口条约;
(三)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质料。
第九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卖力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质料齐全后5个事情日内为切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凌驾2022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换的,需重新治理,旧证取消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事情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治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一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事情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宣布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每半个月宣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部署。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存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质料真实性卖力,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允许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质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执法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执法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21年12月31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22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商务部卖力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