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救济立案局函〔2021〕93号
各利害关系方: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划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钱允许的履行期限不凌驾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条例》第四十七条划定,反补助税的征收期限和允许的履行期限不凌驾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助税有可能导致补助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助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实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视察局对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助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助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见告(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视察局不再宣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助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海内工业或代表海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助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海内工业或代表海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凭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通告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罗: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体现,终止该反倾销、反补助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助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质料。
五、如相关海内工业或代表海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划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助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提倡期终复审视察,则该反倾销、反补助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助措施一览表
商务部贸易救济视察局
2021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