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掩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宁静、生态宁静和公共卫生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执法规则,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物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通告第171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物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宣布。
《名录》自宣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疏散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物和其他检疫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物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通告第1712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