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掩护法〉等十五部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工业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生长,充实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接纳须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掩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事情的领导,建设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加入的保障妇女权益事情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增强妇女权益的保障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卖力妇女儿童事情的机构,卖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事情。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是全社会的配合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接纳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须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生长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生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凭据中国妇女生长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生长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执法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生长的事情。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事情规模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事情。
第七条 国家勉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执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执法,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执法所划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执法、规则、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实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须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设健全妇女生长状况统计视察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生长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视察和分析,宣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民俗。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正当权益结果显著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凭据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种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加入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接纳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元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元推荐女干部。
国家接纳措施支持女性人才生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加入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事情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接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卖力处置惩罚,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压制或者攻击抨击。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康健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蹂躏糟踏、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康健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定和选择性此外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眷属或者关系人意见纷歧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康健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凭据各自的职责实时发现陈诉,并接纳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事情。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事情。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元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元和国家机关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并书面见告处置惩罚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肩负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凭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康健和自我掩护教育,在教育、治理、设施等方面接纳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掩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宁静和身心康健生长。
学校应当建设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事情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实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陈诉,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元和人员应当掩护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并提供须要的掩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元应当接纳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卖力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运动;
(四)接纳须要的宁静守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流通投诉渠道;
(六)建设和完善视察处置法式,实时处置纠纷并掩护当事人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须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实时准确挂号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增强宁静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实时向公安机关陈诉。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运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演出运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小我私家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执法掩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太过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公共流传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流传妇女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宁静掩护令。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健全妇女康健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康健水平。
国家接纳须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康健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康健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康健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勉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入妇女卫生康健事业,提供宁静的生理康健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康健需求。
用人单元应当定期为女职工部署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康健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设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宁静、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宁静和康健。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宁静、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康健和宁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计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茅厕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事情。
政府、学校应当接纳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缔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划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划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尺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时机。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划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事情,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计划,接纳切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事情要领,组织、监视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缔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接纳措施,凭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元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划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运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缔造公正的就业创业情况,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须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元在招录(聘)历程中,除国家另有划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划定男性优先;
(二)除小我私家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视察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异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尺度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元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条约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条约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掩护条款,并不得划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元订立的团体条约中应当包罗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掩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掩护专项团体条约。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元应当凭据妇女的特点,依法掩护妇女在事情和劳动时的宁静、康健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掩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元不得因结婚、有身、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人为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条约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有身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条约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条约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元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条约、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条约、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元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历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规模。
第五十条 国家生长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勉励为资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运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设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为切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须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接纳须要措施,增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凭据有关划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六章 工业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工业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伉俪配合工业、家庭共有工业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团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赔偿安置或者征用赔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挂号,应当在不动产挂号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赔偿安置或者征用赔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纪录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掩护妇女在城镇团体所有工业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执法、规则的划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续权。妇女依法行使继续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续的工业,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干预干与。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续人,其继续权不受子女代位继续的影响。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掩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预干与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勉励男女双方在结婚挂号前,配合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康健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领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设平等、和气、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有身期间、临盆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须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伉俪配合工业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伉俪配合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挂号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纪录其姓名;认为纪录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挂号或者异议挂号,有关机构应当凭据其申请依法治理相应挂号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伉俪一方申请查询挂号在对方名下工业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视察取证,有关部门和单元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伉俪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伉俪配合工业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浪费伉俪配合工业,或者伪造伉俪配合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工业的,在离婚支解伉俪配合工业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工业。
第六十八条 伉俪双方应当配合肩负家庭义务,配合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事情等肩负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赔偿。赔偿措施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支解伉俪共有的衡宇或者处置惩罚伉俪配合租住的衡宇,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怙恃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干预干与。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置惩罚子女抚育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育要求。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正当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实时处置惩罚,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惩罚,或者依法申请调整、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切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执法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资助,依法为其提供执法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正当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元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元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回复;不予处置惩罚或者处置惩罚不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卖力妇女儿童事情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置惩罚意见,须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资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资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元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元,依法进行监视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执法、规则和国家政策划定,侵害妇女正当权益的内容责令纠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掩护服务热线,实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正当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实时予以处置。
勉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和小我私家加入建设妇女权益掩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掩护方面的咨询、资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正当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团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赔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元未接纳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公共流传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未履行陈诉义务的,依法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申饬书,并由所在单元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元违反本规则定,未接纳须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划定,未履行陈诉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通过公共流传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书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划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攻击抨击的,依法责令纠正,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事情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实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须要资助,造成严重结果的,依法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规则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工业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纠正,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事情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侵害妇女的正当权益,其他执法、规则划定行政处罚的,从其划定;造成工业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