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生长,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术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术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术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生长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术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元对其事情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执法、行政规则另行划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职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术、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鼎力大举生长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革新,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设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长需要、切合技术技术人才生长纪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偏向,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相助,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教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术,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治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相助、社会加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长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生长方式转变、工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职业教育事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事情。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卖力职业教育事情的统筹计划、综合协调、宏观治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划定的职责规模内,划分卖力有关的职业教育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事情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事情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生长,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强相同配合,配合推进职业教育事情。
第九条 国家勉励生长多种条理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加入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加入职业教育,勉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元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加入、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接纳措施,鼎力大举生长技工教育,全面提高工业工人素质。
国家接纳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接纳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域、边远地域、欠发达地域职业教育的生长。
国家接纳措施,组织种种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种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生长。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凭据经济社会生长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尺度、职业生长需求,制定教育尺度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术品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须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接纳措施,提高技术技术人才的社会职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庆幸、技术名贵、缔造伟大的时代民俗。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运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勉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相助,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生长职业教育,勉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结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健全适应经济社会生长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差异条理职业教育有效领悟,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差异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生长。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条理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凭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划定,将切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切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凭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计划,可以实施相应条理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罗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凭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健全各级种种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结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结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术品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术品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种种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增强无障碍情况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须要的资助和便利。
国家接纳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凭据划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勉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凭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计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凭据经济社会生长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尺度,宏观治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加入举办发挥主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凭据工业结构和行业生长需要,接纳措施,鼎力大举生长先进制造等工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接纳措施,加速培养托育、照顾护士、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术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县域经济社会生长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肩负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治理和服务事情。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凭据行业、工业人才需求增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宣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凭据需要,加入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尺度,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生长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凭据本单元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元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宁静、人身康健、生命工业宁静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陈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园地和治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勉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纳购置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接纳政府补助、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尺度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加入产教融合、校企相助,在提升技术技术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凭据划定给予奖励;对切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凭据划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加入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元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条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凭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凭据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勉励和支持有技术技术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相助,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凭据划定享受补助。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勉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入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治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术竞赛等运动,为技术技术人才提供展示技术、切磋武艺的平台,连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切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及格的教师和治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切合划定尺度和宁静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凭据划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条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存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条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条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术人才的部门专业,切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条理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切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治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切合宁静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换和终止,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下层组织领导的校长卖力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下层组织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划定,全面领导学校事情,支持校长独立卖力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下层组织政治功效,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视、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卖力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治理事情。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聚会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视。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结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加入学校建设、支持学校生长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治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运动:
(一)凭据工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尺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凭据培养技术技术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部署教学历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设切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领悟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纳文化素质与职业技术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孝敬的技术技术人才,经考核及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宣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增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勤学习情况,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设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接纳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计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相助。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元等配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团体、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相助。
国家勉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计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结果转化以及技术技术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元等建设相助机制。开展相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相助、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运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酬金,也可以作为绩效人为来源,切合国家划定的可以不受绩效人为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划定的运动,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凭据划定的收费尺度和措施,收取学费和其他须要用度;切合国家划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事情、部署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用度。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收取用度。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入评价,并实时果真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设切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实时果真。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术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术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增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视治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职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事情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生长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设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勉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勉励行业组织、企业配合加入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部署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设健全切合职业教育特点和生长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事情经历或者实践经验,到达相应的技术技术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元经营治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术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及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凭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勉励职业学校聘请技术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术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事情室等方式,加入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术传承等事情。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尺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凭据基本尺度,制定当地域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尺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教职工配备尺度、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果真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执法、规则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划定的学习任务,凭据要求加入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术。
职业学校学生的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
第五十条 国家勉励企业、事业单元部署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元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凭据划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宁静卫生掩护、加入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术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酬金。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增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增强宁静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元部署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尺度,不得部署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划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元,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元或小我私家组织、部署、治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到达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及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及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切合国家划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及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术品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术品级证书,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术品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结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到达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到达国家划定的学位尺度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设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辛、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凭据经济社会生长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尺度。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及公民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治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治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生长等方面与同条理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时机。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接纳单独考试措施,专门招收职业学校结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缔造公正就业情况。用人单元不得设置故障职业学校结业生平等就业、公正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元、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术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术要求,将技术技术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元果真招聘中有职业技术品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生长需求相适应,勉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生长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凭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增强预算绩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当地域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尺度或者公用经费尺度。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凭据生均经费尺度或者公用经费尺度定时、足额拨付经费,不停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条理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尺度,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部署、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署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术。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凭据国务院划定的尺度,凭据职工人为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元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到达国家划定的比例。用人单元部署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人为,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效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用度,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勉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生长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勉励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及公民小我私家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勉励境外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设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效的信息统计和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运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术人才生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气氛。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运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执法划定的,依照有关执法的划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规则定对本单元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肩负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运动中违反本规则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治理杂乱,造成严重结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元违反本规则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宁静卫生掩护、加入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术指导等权利的,依法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元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元或小我私家组织、部署、治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盘算。
对前款划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元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元或小我私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盘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