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部门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凭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挂号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发动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 执法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增强国家兵役事情,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增补和储蓄,建设牢固国防和强雄师队,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守卫祖国、反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目标,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生长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听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庆幸、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身世、宗教信仰和教育水平,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划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队伍或者编入预备役队伍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执法,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执法规则划定。
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守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凭据划定加入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守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事情,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卖力。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卖力治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事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划定完成兵役事情任务。兵役事情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元,由人民武装部治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元,确定一个部门治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卖力兵役事情的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事情的组织协和谐监视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事情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元及其卖力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增强兵役事情信息化建设,接纳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置惩罚、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事情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事情有关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小我私家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接纳措施,增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庆幸的良好社会气氛。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设功勋的,凭据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划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小我私家在兵役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凭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划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挂号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挂号制度。兵役挂号包罗初次兵役挂号和预备役挂号。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凭据兵役机关的部署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挂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部署,卖力组织本单元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挂号。
初次兵役挂号可以接纳网络挂号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挂号站(点)现场挂号。进行兵役挂号,应当如实填写小我私家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挂号的未服现役的公民,切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凭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挂号。
第十七条 退泛起役的士兵自退泛起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泛起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挂号信息变换;其中,切合预备役条件,经队伍确定需要治理预备役挂号的,还应当治理预备役挂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卖力本行政区域兵役挂号事情。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挂号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挂号情况进行检验,确保兵役挂号实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事情机构,卖力组织实施征集事情。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凭据军队需要,可以凭据前款划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凭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挂号并开端审查切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凭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事情机构的通知,定时加入体格检查等征集运动。
应征公民切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事情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听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事情。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视察、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罗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凭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体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凭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术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凌驾三十年,年龄不凌驾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措施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措施,凭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泛起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体例调整需要退泛起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康健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泛起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泛起役。
第二十九条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事情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士兵退泛起役的时间为队伍下达退泛起役命令之日。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划定经过预备役挂号的退泛起役的士兵,由队伍会同兵役机关凭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划定经过预备役挂号的公民,切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队伍会同兵役机关凭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执法划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到达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结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结业生;
(三)体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凭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包罗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泛起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泛起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执法划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凭据划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泛起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泛起役的,依照有关执法划定执行。
现役军官凭据划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泛起役的,经批准可以退泛起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划定经过预备役挂号的退泛起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划定经过预备役挂号的公民,切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队伍会同兵役机关凭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凭据划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八条 凭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学员完成学业到达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凭据划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 学员未到达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切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凭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划定发给相应证书,并接纳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怙恃已治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怙恃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怙恃已治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怙恃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划定。
第七章 战时兵员发动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宁静和生长利益遭受的威胁,反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发动的准备事情。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宣布发动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发动法》接纳须要的国防发动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发动,军人停止退泛起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挂号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第四十五条 战时凭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军人,凭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泛起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军人享有切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为、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期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生长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军队应当凭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部署女军人的事情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康健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掩护。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加入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划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事情人员的,参战、加入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元应当保持其原有的人为、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人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在医疗、金融、交通、旅行游览、执法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凭据国家划定评定残疾品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划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事情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队伍凭据划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凭据划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尺度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元或者国有企业事情人员的,退泛起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眷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事情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切合条件的军人眷属,其住房、医疗、养老凭据有关划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加入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划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对退泛起役的义务兵,国家接纳自主就业、部署事情、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泛起役自主就业的,凭据国家划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凭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凭据经济社会生长,适时调整退役金的尺度。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泛起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署事情;待部署事情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凭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泛起役,凭据国家划定的评定残疾品级接纳部署事情、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切合部署事情条件的,凭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泛起役的军士,国家接纳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部署事情、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泛起役,服现役满划定年限的,接纳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泛起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切合国家划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署事情;待部署事情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凭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切合国家划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泛起役,凭据国家划定的评定残疾品级接纳部署事情、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切合部署事情条件的,凭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泛起役,不切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划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划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泛起役的军官,国家接纳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泛起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划定卖力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卖力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用度,本人经济困难的,凭据国家划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挂号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加入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纠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事情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元事情人员,两年内禁绝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队伍的,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划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队伍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规则定的兵役事情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事情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元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事情秩序,或者阻碍兵役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事情人员和军人在兵役事情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行贿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及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小我私家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划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生长革新、公安、退役军人事情、卫生康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