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流通规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羁系、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立足新生长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生长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生长,充实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治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海内大循环为主体、海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生长花样,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羁系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中华老字号示范建设治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羁系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6日
中华老字号示范建设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生长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生长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生长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生长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生长,充实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治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海内大循环为主体、海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生长花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秘闻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奇特、设计制造精良、产物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商务部卖力全国中华老字号示范建设事情,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羁系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切合本措施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划定,在全国规模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建设中华老字号名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示范建设相关事情。
第四条 中华老字号示范建设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优中择优、动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示范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建设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物、服务、经营、营销、治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建设时间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物、武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连续生长能力;
(五)具有切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物、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治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宣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
中华老字号申报和认定事情主要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治理系统(网址:https://zhlzh.mofcom.gov.cn)进行,具体时间部署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宣布通知。
第九条 切合本措施第六条、第七条划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划定日期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治理系统上传申报质料,具体包罗: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建设时间的证明质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质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质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物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治理模式等方面创新生长的介绍质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质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质料;
(八)针对上述质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签字的真实性允许;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质料。
上述申报质料应认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中央企业可通过其一级团体(总公司)并经主管单元同意后向商务部申报。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质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部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省级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
商务部将凭据各地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老字号数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经济生长等综合情况,接纳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凭据需要委托市级相关部门对当地域企业申报质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5个事情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建设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质料。
第十一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凭据科学、公正、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凭据不凌驾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加入评议的专家可凭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接纳质料审查、现场视察、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事情日。任何单元或小我私家对名单有差异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质料。
商务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商务部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建设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宣布,由商务部依据本措施授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发表中华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划定》(附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治理
第十五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事情日之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治理系统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凭据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核历程中可凭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增补提供相关质料,须要时向社会公示。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须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治理系统宣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换信息。
第十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治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宣布后的5个事情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 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设“红绿灯”机制,对泛起本措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划分接纳相应治理措施。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建设创新生长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宣布评估陈诉,并依据评估结果划分接纳通报表彰、约谈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须要时可约谈企业卖力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措施第十五条划定实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措施第十六条划定定时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治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切合《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划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掩护法》相关划定,对涉及不行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运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定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须要的,应看成出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中华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商务部认为整改到位的,应看成出取消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将其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运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泛起重大质量问题或宁静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老字号示范称谓的;
(五)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切合中华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须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切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作出暂停或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治理系统中通报并在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宣布。
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华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相关部门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掩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武艺革新、革新创新提供须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运动。
第二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划定》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措施接纳相关措施。
中华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物、服务,移除并妥善生存中华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华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元或小我私家冒用或滥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执法规则的,由市场羁系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凭据本措施治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凭据本措施划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商务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划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划定
附件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划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老字号信誉,增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治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建设治理措施》,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划定。
第三条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治理和监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治理与监视。
第四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小我私家,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尺度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尺度色3色、尺度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尺度图形、尺度字体、尺度色彩、尺度组合详见附。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物或服务的包装、装潢、种种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划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产物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审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规模。同时,应切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执法规则要求。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凭据划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尺度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商务部统一制作和发表中华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小我私家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中华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中华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中华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宁静、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小我私家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行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被商务部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商务部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卖力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中华老字号牌匾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卖力收回,交回商务部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换后,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换,但须凭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建设治理措施》划定报商务部存案。
附:中华老字号标识尺度式
附1:尺度图形

附件2:尺度字体

附件3:尺度色彩
附件4:尺度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