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宣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增强渔业海员治理,维护渔业海员正当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事情的渔业海员的治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卖力全国渔业海员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卖力渔业海员治理事情。
第二章 渔业海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 渔业海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海员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及格、取得相应的渔业海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事情。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事情的中国籍海员,还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 渔业海员分为职务海员和普通海员。
职务海员是卖力船舶治理的人员,包罗以下五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罗船长、船副、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罗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
(三)机驾长;
(四)电机员;
(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海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海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海员证书,具体品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海员是职务海员以外的其他海员。普通海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海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海员证书。
第六条 渔业海员培训包罗基本宁静培训、职务海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宁静培训是指渔业海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罗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抢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宁静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海员培训是指职务海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罗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术和执法规则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宁静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术、知识、执法规则等培训。
第七条 申请渔业普通海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凌驾60周岁;
(二)切合渔业海员康健尺度(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宁静培训。
切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及格的,自考试结果或考核结果宣布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发放渔业普通海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渔业职务海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海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海员证书;
(二)初次申请不凌驾60周岁;
(三)切合任职岗位康健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体现和宁静纪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海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事情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切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及格的,自考试结果或考核结果宣布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海员证书。
第九条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治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结业生申请渔业职务海员证书,具备本措施第八条划定的康健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及格,按以下划定划分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海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结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结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副、二级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助理船副、助理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内陆渔业船舶接收相应专业结业生任职的,参照前款划定执行。
第十条 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海员申请渔业海员证书,应当加入考核。经考核及格,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海员证书或渔业职务海员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海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海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制定并宣布,报农业农村部存案。
第十二条 渔业海员考试包罗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海洋渔业海员考试纲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并宣布。内陆渔业海员考试纲要由省级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凭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宣布。
渔业海员考核可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凭据实际需要和考试纲要,选取适当科目和内容进行。
第十三条 渔业海员证书的有效期不凌驾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事情的,应当向有相应治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可以凭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术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及格的,换发相应渔业海员证书。
渔业海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海员事情的,应当重新申请原品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渔业海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海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条 渔业海员证书花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远洋渔业职务海员证书由农业农村部印制;其他渔业海员证书由省级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印制。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海员证书。
第三章 渔业海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措施划定的职务海员最低配员尺度(附件4)。内陆渔业船舶海员最低配员尺度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凭据当地情况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存案。
持有高品级职级海员证书的海员可以担任低品级职级海员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凭据作业宁静和治理的需要,增加职务海员的配员。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行抗力或其他持证人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本措施划定的职务海员最低配员尺度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海员,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申请临时担任上一职级职务:
(一)持有下一职级相应证书;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6个月以上不低于其海员证书所纪录船舶、水域、职务的任职资历;
(三)任职体现和宁静纪录良好。
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凭据拟担任上一级职务海员的任职情况签发特免证明。特免证明有效期不得凌驾6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渔业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口岸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实时缴回签发机构。
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海员不得凌驾2人。
第十九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外国籍公民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事情,应当持有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我国依法取得就业许可,并按本措施的划定取得渔业海员证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职务海员证书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取得认可签证。认可签证的有效期不得凌驾被认可职务海员证书的有效期,当被认可职务海员证书失效时,相应的认可签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事情的渔业海员建设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存案。
渔业海员变换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事情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存案,并实时变换渔业海员基本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渔业海员在船事情期间,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海员证书;
(二)遵守执法规则和宁静生产治理划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治理制度和值班划定;
(四)听从船长及上级职务海员在其职权规模内宣布的命令;
(五)加入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实时陈诉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宁静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宁静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职务海员不得在生产航次中擅自告退、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二条 渔业海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凭据划定值班。值班海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情况、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凭据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情况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实时接纳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宁静的前提下交接班。
第二十三条 船长是渔业宁静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工业宁静、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海员携带切正当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海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切合最低配员尺度,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听从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宁静和渔业生产秩序的治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宁静和防治船舶污染等划定;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正当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执法规则,按划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划定开启和使用宁静通导设备;
(五)在渔业海员证书内如实纪录渔业海员的履职情况;
(六)按划定治理渔业船舶进出港陈诉手续;
(七)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须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八)发生水上宁静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口岸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陈诉,并在划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诉;
(九)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宁静,发生水上宁静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工业宁静时,应当组织海员尽力施救;
(十)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纪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十一)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宁静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第二十四条 船长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当渔业船舶不具备宁静航行条件时,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海员、工业或船舶宁静,以及造成渔业资源破坏和水域情况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三)当渔业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宁静时,决定船上人员撤离渔业船舶;
(四)在渔业船舶的淹没、扑灭不行制止的情况下,报经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后弃船,紧急情况除外;
(五)责令不称职的海员离岗。
船长在其职权规模内宣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第四章 渔业海员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渔业海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园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海员培训机构分为以下三级,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划定:
一级渔业海员培训机构,可以肩负海洋渔业船舶种种各级职务海员培训、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基本宁静培训;
二级渔业海员培训机构,可以肩负海洋渔业船舶二级以下驾驶和轮机人员培训、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宁静培训;
三级渔业海员培训机构,可以肩负海洋渔业船舶机驾长培训和基本宁静培训。
内陆渔业海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凭据渔业海员治理需要制定。
第二十七条 渔业海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地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存案。
第二十八条 渔业海员培训机构应当建设渔业海员培训档案。学员加入培训课时到达划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海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海员培训证明。
第二十九条 国家勉励建设渔业海员服务机构。
渔业海员服务机构可以为渔业海员署理申请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署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治理渔业海员事务,提供渔业海员船舶配员等服务。
渔业海员服务机构为海员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条约。
第五章 渔业海员职业治理与保障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与渔业海员订立劳动条约。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海员证书的人员上船事情。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海员治理保险。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保障渔业海员的生活和事情场所切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海员生活情况、作业宁静和防护的要求,并为海员提供须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设海员康健档案,为海员定期进行康健检查和心理领导,防治职业疾病。
第三十三条 渔业海员在船上事情期间受伤或者患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实时给予救治;渔业海员失踪或者死亡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实时做好善后事情。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宁静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宁静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设健全宁静生产责任制,凭据划定配备海员和宁静设备,确保渔业船舶切合宁静适航条件,并保证海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海员治理及监视检查制度,建设渔业海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海员宁静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海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宁静纪录,海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海员服务机构老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视检查,须要时可对海员进行现场考核。
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依法实施监视检查时,海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海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质料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渔业海员违反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凭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对渔业海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视检查,检查内容包罗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肩负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增补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切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第三十九条 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应当果真有关渔业海员治理的事项、服务法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海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吊销渔业海员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海员证书申请。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渔业海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隐匿、改动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海员法定证书、文书的,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海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海员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渔业海员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划定,责令纠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划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九项划定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渔业海员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划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海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海员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划定的,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海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海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划定的,责令纠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海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海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划定的,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渔业海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涉嫌犯罪的,实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渔业海员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渔业海员证书。
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划定配齐渔业职务海员,或招用未取得本措施划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事情的;
(二)渔业海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事情的场所不切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海员在船事情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实时给予救助的。
第四十八条 渔业海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并按以下划定处罚:
(一)不具备划定条件开展渔业海员培训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划定的渔业海员考试纲要和水上交通宁静、防治船舶污染等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划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由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再次泛起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机构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划定发放渔业海员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措施中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渔业海员,是指服务于渔业船舶,具有牢固事情岗位的人员。
船舶长度,是指条约船长,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挂号的“船长”。
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连续功率总和,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挂号“主机总功率”。
第五十一条 海洋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长、海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宁静法》相关划定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宁静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非机动渔业船舶的海员治理措施,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凭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三条 渔业海员培训、考试、发证,应当按国家有关划定缴纳相关用度。
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宣布的《内河渔业船舶海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海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措施》、2006年3月27日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海员发证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