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宣布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治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运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实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运动,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治理事情。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增强人力资源服务尺度化、信息化建设,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行政许可和存案
第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挂号治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划定所称职业中介运动是指为用人单元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罗为用人单元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元、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运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治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牢固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事情人员;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可以自愿选择凭据一般法式或者见告允许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凭据一般法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质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治理制度;
(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条约;
(四)专职事情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前款划定的申请质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提交申请质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就地一次性见告需要补正的全部质料。
凭据见告允许制方式申请的,只须提交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申请书和允许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纪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允许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见告允许制。
第八条 凭据一般法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凭据见告允许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就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切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表、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切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宣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治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案,存案事项包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规模等。
存案事项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存案,并出具存案凭证,载明存案事项、存案机关以及日期等;存案事项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就地一次性见告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对外劳务相助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对外劳务相助的划定。
第十条 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全国规模内恒久有效。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纸质证书样式、编号规则以及电子证书尺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挂号治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陈诉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陈诉事项包罗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卖力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规模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陈诉后,应当出具收据,载明书面陈诉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换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运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换挂号或者注销挂号治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陈诉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实时换发或者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存案凭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统领区域变换住所的,应当书面陈诉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实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治理存案的原始质料。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果真申请行政许可和治理存案的质料目录、服务指南和咨询监视电话等信息,优化治理流程,推行就地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治理、就近治理、网上治理,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治理存案便利化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存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换、注销等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元委托招聘人员的,宣布招聘信息应认真实、正当,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违反国家划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元委托招聘人员的,应当建设招聘信息治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元所提供质料的真实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审查质料存档备核。审查内容应当包罗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元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元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用人单元的委托证明。
经办人员与用人单元的委托关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途径确认。
接受用人单元委托招聘外国人的,应当切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治理划定》等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为无正当证照的用人单元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正当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执法、规则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介绍用人单元、劳动者从事违法运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运动;
(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以欺诈、伪造证明质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十)其他违反执法、规则划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宣布的求职招聘信息,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或者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或者自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培训的,不得危害国家宁静、损害参训人员身心康健或者诱骗财物。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措施、应急预案和宁静守卫事情方案,核实加入招聘会的招聘单元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正当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宣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运动进行治理。
举办网络招聘会,除遵守前款划定外,还应当增强网络宁静治理,履行网络宁静掩护义务,接纳技术措施或者其他须要措施,确保网络招聘系统和用户信息宁静。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切合《大型群众性运动宁静治理条例》等执法、规则的划定。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宣布的,应当建设健全信息宣布审查和投诉处置惩罚机制,确保宣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正当、有效,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宣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运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运动中收集用人单元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果真、删除等方式处置惩罚小我私家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正当、须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执法、规则有关小我私家信息掩护的划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小我私家信息应当限于劳动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术、事情经历等情况。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设小我私家信息掩护、小我私家信息宁静监测预警等机制,不得泄露、改动、损毁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小我私家信息,并接纳须要措施防范偷取小我私家信息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小我私家信息掩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纪录自查情况,实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宁静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发生的小我私家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举报投诉处置惩罚机制,宣布举报投诉方式,实时受理并处置惩罚有关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现用人单元、与其相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虚假招聘等违法运动的,应当生存有关纪录,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有关服务,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治理部门陈诉。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增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政治理制度,建设服务台账,如实纪录服务工具、服务历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生存2年以上。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纪录、生存平台上宣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应当自服务完成之日起生存3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尺度、监视机关和监视电话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视治理、价钱等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
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照《网络招聘服务治理划定》第十三条的划定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小我私家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用度,不得以种种名目诱导、强迫小我私家加入贷款、入股、集资等运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小我私家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元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治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资助用人单元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元事情;
(三)与用人单元勾通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公正竞争,不得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钱秩序,不得接纳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运动。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置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纳随机抽取检查工具、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执法、规则划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视检查。被检查单元应当配合监视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监视检查情况实时向社会宣布。其中,行政处罚、监视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
对凭据见告允许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视检查时,应当重点对见告允许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视检查,凭据“谁许可、谁羁系,谁存案、谁羁系”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治理存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治理存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领区域外,或者未经行政许可、未存案,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运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领。多个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均具有统领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领;发生统领争议的,由配合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统领。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凭据事情需要,可以视察处置惩罚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领的案件;对重大庞大案件,可以直接指定统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羁系,建设羁系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新型羁系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卖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行政许可、存案的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健全监视治理协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增强与市场监视治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羁系机制。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划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陈诉,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陈诉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与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增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健全诚信典型树立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流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实时处置惩罚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取消行政许可:
(一)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逾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法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切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取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存在第一款、第二款划定情形的,应当实时开展调考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取消行政许可。相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取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治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取消的;
(三)因不行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第五条第一款划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运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处罚。
违反本划定第九条第一款划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存案,违反本划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划定,设立分支机构、治理变换挂号或者注销挂号未书面陈诉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宣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正当,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一条的划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宣布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划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正当证照的用人单元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的划定处罚。
违反本划定第十七条第(三)项划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依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划定处罚。
违反本划定第十七条第(四)(五)项划定,为无正当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执法、规则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凌驾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违反本划定第十七条第(六)(七)(八)项划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划定处罚。
违反本划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划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划定,未依法举办现场招聘会运动,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八条划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划定,未依法处置惩罚小我私家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信息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宁静法》等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划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建设健全内部制度或者生存服务台账,未依照本划定第二十六条划定明示有关事项,未依照本划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陈诉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向小我私家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用度,或者以种种名目诱导、强迫小我私家加入贷款、入股、集资等运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划定处罚。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向小我私家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九条划定,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钱秩序,接纳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运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在治理行政许可或者存案、实施监视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视职责或者监视不力,造成严重结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造成工业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违反本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革新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革新的地域,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运动的行政许可、监视治理等职责,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决定等另有划定的,依照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划定》等划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划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治理有关划定,凡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依照本划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