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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2. [发文机构] 交通运输部
  3. [宣布日期] 2023-08-22
  4. [有效性]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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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措施》已于2023年8月18日经第17次部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3年8月22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治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工业宁静,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运动及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凭据本措施划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依据相关技术尺度、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质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运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运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卖力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运动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运动的监视治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治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运动,应当凭据资质品级对应的许可规模肩负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质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质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质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凭据本措施划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质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凭据本措施划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建设的法人;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备牢固的质量检测场所,且情况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差异专业、差异品级的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凭据本措施划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质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质料;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治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质料,并对其申请质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卖力。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质料。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

  专家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肩负,实行专家组组长卖力制。

  加入评审的专家应当由许可机关从其建设的质量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切合回避要求。

  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开展评审,守旧申请人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专家技术评审包罗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所用时间不盘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许可机关应当将专家技术评审时间部署书面见告申请人。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凌驾60个事情日。

  第十四条专家技术评审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质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实际状况与申请质料的切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专家组应当在专家技术评审时限内向许可机关报送专家技术评审陈诉。

  专家技术评审陈诉应当包罗对申请人资质条件等事项的核查抽查情况和存在问题,是否存在实际状况与申请质料严重不符、伪造质量检测陈诉、出具虚假数据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评审总体意见等。

  许可机关可以将专家技术评审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发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看成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上应当注明机构名称,发证机关,资质专业、类别、品级,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检测资质标识等;副本上还应当注明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行政卖力人、技术卖力人、质量卖力人、检测项目及参数、资质延续纪录、变换纪录等。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90个事情日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应当切合第九条划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凭据本措施第十一条划定,提交资质延续审批申请质料。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申请人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切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续5年。

  第二十二条资质延续审批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本措施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划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许可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卖力人、技术卖力人和质量卖力人等事项发生变换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换后10个事情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换。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换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其他变换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15日前见告许可机关,并凭据划定治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开展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和专家技术评审不得收费。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检测运动治理

  第二十七条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凭据需要设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是检测机构设置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提供设备、派驻人员,肩负相应质量检测业务的临时事情场所。

  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视治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监视治理。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测事情,不受任何滋扰和影响,保证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检测机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设样品治理制度,提倡盲样治理。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设健全档案制度,原始纪录和质量检测陈诉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保证档案齐备和检测数据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实时更新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检测机构应当增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不停提升质量检测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陈诉应当切合规范要求,包罗检测项目、参数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陈诉,不得改动或者伪造检测陈诉。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依据条约肩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六条在检测历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及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宁静的,检测机构应当实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视治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陈诉。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的技术卖力人和质量卖力人应当由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担任。

  质量检测陈诉应当由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增强检测人员培训,不停提高质量检测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运动,不得借事情之便推销建设质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质量检测事情的监视检查,实时纠正、查处违反本措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视检查事情,主要包罗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规模承揽业务、涂改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的切合性,工地试验室设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

  (三)原始纪录、质量检测陈诉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接纳的技术尺度、规范和规程是否正当有效,样品的治理是否切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运动的规范性、正当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视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视检查时,有权接纳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检测机构或者有关单元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查阅、纪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三)进入检测机构的检测事情园地进行抽查;

  (四)发现有不切合有关尺度、规范、规程和本措施的质量检测行为,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比对试验情况录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治理信息系统。

  检测机构应当凭据前款划定加入比对试验并凭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违规的质量检测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实时核实处置惩罚。

  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建设健全质量检测信用治理制度。

  质量检测信用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卖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定期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从业行为开展信用治理,并向社会果真。

  第四十七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切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果真。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审定申请。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检测机构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陈诉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运动的;

  (二)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运动的;

  (三)超出资质许可规模从事质量检测运动的。

  第四十九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五十条检测机构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许可机关予以取消;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检测机构未凭据本措施第二十三条划定申请变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检测机构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检测陈诉,改动、伪造检测陈诉的;

  (二)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

  第五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凭据有关划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二)未按划定进行档案治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三)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的;

  (四)未按划定陈诉在检测历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及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宁静的;

  (五)接受监视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视检查的。

  第五十四条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划定进行样品治理的;

  (二)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运动的;

  (三)借事情之便推销建设质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不凭据要求加入比对试验的。

  第五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措施划定,转让、出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情人员在质量检测治理事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发表资质证书的;

  (二)对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表资质证书的;

  (三)对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表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视职责或者监视不力,造成严重结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品级条件、专家技术评审事情法式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凭据交通运输部划定的统一花样制作。

  第五十九条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10月19日宣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治理措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2016年12月10日宣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治理措施〉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2019年11月28日宣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治理措施〉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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