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
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增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羁系,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康健宁静,促进工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治理措施》,现予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年3月11日
电子烟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电子烟治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视治理运动,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电子烟包罗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物等。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视治理事情,卖力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工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落实相关工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视治理事情。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视治理事情。
第五条 电子烟产物应当切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尺度。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老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运动。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增强吸电子烟危害康健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治理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凭据检验检测陈诉等申请质料对电子烟产物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肩负监视治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事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小我私家及其产物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八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物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批准挂号;其分立、合并、取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相关挂号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不予批准挂号。
前款划定的企业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物、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运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切合国家电子烟工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治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划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质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质料内容的正当性、真实性、完整性卖力。
第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规模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挂号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实时变换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革新,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产物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罗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第十三条 电子烟产物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治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治理划定。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物应当切合电子烟产物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划定。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运动的,应当建设产物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物质量卖力。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物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物质量卖力,并增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治理,保证其凭据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电子烟产物追溯制度,以增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治理。
第三章 销售治理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换许可规模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物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换许可规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牢固经营场所;
(三)切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结构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物销售网点。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治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治理平台进行交易。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物,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物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物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物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治理平台将电子烟产物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提供电子烟产物。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物,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物。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视治理适用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划定。
禁止举办种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物的展会、论坛、展览会等。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物。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物。
任何小我私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措施划定的电子烟交易治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物、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产物、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羁系。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物、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治理,不得凌驾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限量。
第二十五条 小我私家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物实行限量治理,不得凌驾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限量。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相助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相助依法进行监视治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换许可规模后,方可从事进口产物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电子烟产物、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进口的电子烟产物、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措施划定的电子烟交易治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物,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批准注册的商标。
第三十条 进口电子烟产物应按国家有关划定实施商品检验。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物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物的包装应当切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物,应当切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域的执法规则和尺度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域没有相关执法规则和尺度要求的,应当切合我国的执法规则和尺度相关要求。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措施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查处违反本措施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物、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物、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动进行检查、处置惩罚。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措施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物、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置惩罚;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运动有关的条约、发票、账册、票据、纪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措施的小我私家、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接纳羁系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物、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信用治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视检查工具,增强羁系,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电子烟的产物质量监视检验和冒充注册商标电子烟产物、伪劣电子烟产物等的鉴别检测事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切合执法划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物、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措施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罗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物包罗一次性电子烟、凭据国家有关尺度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物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门雾化为气溶胶的混淆物及辅助物质。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中经营主体取得或变换相关许可事项,应依法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有关挂号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凭据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执法规则中有关执法责任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加热卷烟纳入卷烟治理。
其他新型烟草制品凭据本措施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