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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78号
  2. [发文机构]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
  3. [宣布日期] 2023-06-15
  4. [有效性]

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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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78号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78号宣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运动,增强食品经营宁静监视治理,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实施条例》等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存案,以及相关监视检查事情,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应当遵循依法、果真、公正、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运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物;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厂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存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治理存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存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存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厂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存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存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存案。

  第六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事情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陈诉食品经营区域结构、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宁静治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肩负食品宁静治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存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宁静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情况、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宁静违法行为的,应当实时制止并立即陈诉所在地县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

  本条划定的展销会包罗交易会、展览会、庙会等。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差异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运动的,应当依法划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存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运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治理运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存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存案规模内的经营运动。

  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划分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所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陈诉。

  跨省从事食品经营治理运动的,应当划分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治理运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陈诉。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卖力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凭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宁静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宁静风险治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权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果真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权限、服务指南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全流程网上治理。

  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正当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资企业、小我私家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元、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元法人挂号证、社会团体挂号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凭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元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团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行以复选。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治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

  食品销售,包罗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罗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制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制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治理,包罗食品销售连锁治理、餐饮服务连锁治理、餐饮服务治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凭据食品宁静风险品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可以凭据监视治理事情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切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宁静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置惩罚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情况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划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易服、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置惩罚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宁静总监、食品宁静员等食品宁静治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宁静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结构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制品交织污染,制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宁静相关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治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宁静治理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宁静治理制度,并凭据划定配备食品宁静治理人员,对其经营治理的食品宁静卖力。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结构、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宁静自查、从业人员康健治理、进货检验纪录、食品宁静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宁静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要领、食品宁静风险管控方案等质料。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质料。从事食品经营治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结构质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署理人治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署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署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朴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宁静风险较低的简朴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宁静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划定。

  第十五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修建工地等集中用餐单元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宁静主体责任。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元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宁静治理制度和能力,凭据划定配备食品宁静治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宁静卖力。集中用餐单元应当落实食品宁静治理责任,凭据划定配备食品宁静治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运动进行监视治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宁静治理制度。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堆栈(包罗自有和租赁)的,或者团体用餐配送单元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运动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陈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信息平台纪录陈诉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提交有关质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质料的真实性卖力,并在申请书等质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切合执法划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凭据下列情况划分作出处置惩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立即时见告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职权规模的,应立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质料存在可以就地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就地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逾期未见告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凭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质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就地作出许可决定并发表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质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质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罗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切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纪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上级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切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经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恒久限的,经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事情日,并应当将延恒久限的理由见告申请人。勉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优化许可事情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事情时限。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凭据申请质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切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向申请人发表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切合条件的,应看成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通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见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见告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事情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盘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治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卖力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等治理事情。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卖力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并赋有二维码。其中,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属于许可事项,其他事项不属于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治理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主体业态代码、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存案编号。

第五章  变换、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事情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变换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运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事情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陈诉:

  (一)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结构、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宁静的;

  (二)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外设堆栈(包罗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团体用餐配送单元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自动设备放置所在、数量发生变化的;

  (六)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切合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陈诉后三十个事情日内对其实施监视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陈诉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切合食品宁静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换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变换申请书,以及与变换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质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第三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事情日至十五个事情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凭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事情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运动,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运动。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以及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质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变换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质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可能影响食品宁静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变换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的,就地作出准予变换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未现场核查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事情日内对其实施监视检查。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质料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接纳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取消变换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换的,应当向申请人发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稳定,发证日期为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作出变换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不切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看成出不予变换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发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稳定,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盘算。

  不切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看成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质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质料切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个事情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稳定,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以及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质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法治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取消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行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换、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法式参照本措施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章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存案

  第四十一条  存案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正当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第四十二条  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运动的,在治理市场主体挂号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存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存案信息收罗表。已经取得正当主体资格的存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运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运动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提交存案信息质料。质料齐全的,获得存案编号。存案人对所提供的存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卖力。

  利用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存案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所在、存案编号的展示要领、食品宁静风险管控方案等质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存案后五个事情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存案编号等相关存案信息向社会果真。

  第四十四条  存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存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五个事情日内向原存案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进行存案信息更新。

  第四十五条  存案实施唯一编号治理。存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存案编号自行失效。

第七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执法、规则划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存案事项进行监视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发表、存案情况、监视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宁静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纪录、信用风险高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视检查频次,并凭据划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辖区内食品经营者许可和存案事项的监视检查,应当凭据划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笼罩检查。须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视。接到有关事情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历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实时进行调考核实,并依法处置惩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设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档案治理制度,将治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的有关质料、发证情况实时归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事情进行监视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事情进行监视检查。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运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划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运动,未凭据划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凭据划定申请治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运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划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凭据划定申请变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划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划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宁静风险品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康健和生命宁静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凭据划定申请变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取消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第一款划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凭据划定在展销会举办前陈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划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第二款划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陈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条的划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六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未凭据划定提交存案信息或者存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凭据划定进行存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存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取消存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治理事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宁静治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不切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逾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划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措施用语的寄义:

  (一)集中用餐单元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元、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中央厨房,指由食品经营企业建设,具有独立场所和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制品或者半制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单元连锁门店,供其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应消费者的经营主体;

  (三)团体用餐配送单元,指主要服务于团体用餐单元,凭据其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食品销售连锁治理,指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对其治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治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治理等规范化治理的运动;

  (五)餐饮服务连锁治理,指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对其治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治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治理等规范化治理的运动;

  (六)餐饮服务治理,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宁静治理等服务的第三方治理运动;

  (七)散装食品,指在经营历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罗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历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八)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过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热加工糕点、汉堡,以及暖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九)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罗解冻、切配、调制等历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

  (十)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动物性水产物(主要是海产物);

  (十一)半制品,指原料经开端或者部门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包罗储存的已加工成制品的食品;

  (十二)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种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十三)冷加工糕点,指在种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凭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和存案治理的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三十六条的划定对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等的监视治理作出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执行。其中,划定对用餐人数较少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参照小餐饮治理的,依照其划定;未作出划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明确纳入食品经营运动治理的具体人数规模等监视治理要求。

  第六十五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存案参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存案治理。

  第六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令第17号宣布的《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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