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令
第13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宁静划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治理部第28次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王祥喜
2023年11月29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宁静划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宁静,预防和淘汰生产宁静事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等执法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元(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宁静治理与监视,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关闭或者部门关闭,未被设计为牢固事情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累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划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卖力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宁静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宁静治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宁静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抢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卖力监视有限空间作业宁静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视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宁静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抢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设有限空间治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实时更新。
勉励工贸企业接纳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宁静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凭据有限空间作业宁静风险巨细,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卖力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卖力人肩负。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元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元在条约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治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宁静检查,督促承包单元有效落实各项宁静措施。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宁静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抢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宁静知识和技术,并如实纪录。
未经培训及格不得加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划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收支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宁静风险见告牌。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发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接纳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卖力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凭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宁静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抢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接纳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抢救援装备等应当切合防爆宁静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宁静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须要的阻遏、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切合宁静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抢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抢救援准备,确保实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加入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凭据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宁静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历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部署专人对作业区域连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及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视治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治理。
羁系目录由应急治理部确定、调整并宣布。
第十七条 卖力工贸企业宁静生产监视治理的部门应当增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视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视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置惩罚。
卖力工贸企业宁静生产监视治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规模,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抢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 卖力工贸企业宁静生产监视治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历程中无法保证宁静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凭据划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宁静警示标志的;
(二)未凭据划定配备、使用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有限空间作业宁静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凭据划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宁静培训或者未如实纪录宁静培训情况的;
(二)未凭据划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凭据划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划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设有限空间治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宣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宁静治理与监视暂行划定》(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