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52号
《水利工程质量治理划定》已经2022年12月13日水利部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国英
2023年1月12日
水利工程质量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水利工程质量治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罗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运动及其质量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法式,不得逾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法式。
第四条 水利部卖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视治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治理机构)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和水利部授权,卖力所统领规模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规模内卖力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元(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肩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元对水利工程质量肩负主体责任,划分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卖力。检测、监测单元以及原质料、中间产物、设备供应商等单元依据有关划定和条约,划分对工程质量肩负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元以及原质料、中间产物、设备供应商等单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事情人员,凭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肩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元人员,依照执法规则和有关划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肩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 勉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元接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治理要领,推行全面质量治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建设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进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各参建单元应当建设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治理教育培训,凭据划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治理能力。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凭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庞洪水平明确质量治理机构,建设健全质量治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历程质量治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单元。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元签订的条约文件中,应当包罗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条约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元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钱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体现勘察、设计、施工单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体现施工单元使用不及格的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工程质量监视及开工存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元项目卖力人和技术卖力人。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体例工程建设执行技术尺度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尺度。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及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元组织有关参建单元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项目法人应当增强设计变换治理,凭据划定履行设计变换法式。设计变换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技术尺度、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条约开展验收事情。工程质量切合相关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元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元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实时陈诉具有统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元的名称、项目卖力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视。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元名称、项目卖力人姓名。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凭据档案治理的有关划定,实时收集、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元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设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治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项目治理总承包等治理模式的,代建、项目治理总承包等单元凭据条约约定肩负相应质量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元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元应当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逾越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元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元应当依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技术尺度、计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元应当依照有关划定建设健全勘察、设计质量治理体系,增强勘察、设计历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元提供的地质、丈量、水文等勘察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切合国家和相关行业划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元应当凭据勘察结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切合相关技术尺度划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修建物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开端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换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元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切合国家划定的尺度。
除有特殊要求的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外,设计单元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元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元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宁静的要害部位进行明确。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元应当实时解决施工中泛起的勘察、设计问题。
设计单元应当凭据工程建设需要和条约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实时提供设计文件,凭据划定做好设计变换。
设计单元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当实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元。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元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加入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设计单元应当加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惩罚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元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元应当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逾越资质品级许可的业务规模或者以其他施工单元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施工业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元必须凭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尺度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元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实时向项目法人、设计单元、监理单元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元应当严格施工历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元应当建设健全施工质量治理体系,凭据工程施工需要和条约约定,设置现场施工治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治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元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卖力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条约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元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卖力。
总承包单元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元的,分包单元凭据分包条约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元卖力,总承包单元与分包单元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肩负连带责任。分包单元应当接受总承包单元的质量治理。
禁止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元必须凭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尺度和条约约定,对原质料、中间产物、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纪录或者检测陈诉,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宁静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质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元监视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及格的,不得使用。
前款划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凭据有关划定由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元肩负。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元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
施工单元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纪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元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元应当增强施工历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治理文件资料,并凭据档案治理的有关划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置惩罚等,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 对泛起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及格的工程,施工单元应当卖力返修或者重建。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在保修规模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元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肩负赔偿责任。
水利工程的保修规模、期限,应当在施工条约中约定。
第四十条 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元应当接纳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掩护事故现场,并实时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元,接受质量事故视察。
第五章 监理单元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元应当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负挑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逾越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或者以其他监理单元的名义负挑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以本单元的名义负挑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其肩负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技术尺度、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条约,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元应当建设健全质量治理体系,凭据工程监理需要和条约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凭据划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条约约定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元应当对施工单元的施工质量治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元应当凭据有关技术尺度和条约要求,接纳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质料、中间产物、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元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平行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凭据有关划定由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元肩负。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元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元以及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供应商等单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元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元勾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六章 其他单元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元应当在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逾越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或者以其他单元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让承揽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供应商等单元应当在生产经营许可规模内肩负相应业务。
第四十八条 质量检测单元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技术尺度和条约,实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陈诉并对质量检测结果卖力。
质量检测单元应当建设检测结果不及格项目台账,并将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实时陈诉委托方。
第四十九条 监测单元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规章、技术尺度和条约,做好监测仪器设备检验、埋设、安装、调试和掩护事情,保证监测数据连续、可靠、完整,并对监测结果卖力。
监测单元应当凭据条约约定进行监测资料分析,出具监测陈诉,并将可能反映工程宁静隐患的监测数据实时陈诉委托方。
第五十条 质量检测单元、监测单元不得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质量检测陈诉、监测陈诉,不得改动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数据、监测数据。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明示或者体现质量检测单元、监测单元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质量检测陈诉、监测陈诉,不得改动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数据、监测数据。
第五十一条 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供应商等单元提供的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应当满足有关技术尺度、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条约要求。
第七章 监视治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在统领规模内卖力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视治理: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治理的执法、规则、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视检查;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治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视;
(四)组织、加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视察与处置惩罚;
(五)建设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六)履行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具体负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羁系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可以接纳购置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接纳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元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视检查。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羁系事情主要包罗以下内容: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元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元履行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五)检查原质料、中间产物、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羁系事情。
质量羁系事情不取代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元的质量治理事情。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依法接纳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视检查单元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视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接纳处置惩罚措施:
(一)项目法人质量治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质量治理制度不健全,未组织体例工程建设执行技术尺度清单,未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元组织勘察、设计交底,未凭据划定履行设计变换手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二)勘察、设计单元未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未凭据划定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未凭据划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未凭据划定加入工程验收,未凭据划定执行设计变换,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三)施工单元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技术卖力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元对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四)监理单元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元的施工质量治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伪造监理纪录宁静行检验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五)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要害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肩负项目质量监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事情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治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元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监理单元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划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钱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体现勘察、设计、施工单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及格,擅自施工的;
(五)未凭据国家划定治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的;
(六)明示或者体现施工单元使用不及格的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元逾越本单元资质品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元处条约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元处工程条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元允许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以本单元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或者监理单元处条约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元处工程条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划定,承包单元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元处条约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元处工程条约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元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条约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勘察、设计单元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计划,国家划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体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第四十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勘察、设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一)勘察单元未凭据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元未凭据勘察结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元指定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元未凭据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进行设计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施工单元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及格的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的,或者有不凭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尺度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处工程条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不切合划定的质量尺度的,卖力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施工单元未对原质料、中间产物、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宁静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质料取样检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施工单元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肩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划定,监理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元勾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及格的水利工程、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凭据及格签字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监理单元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元以及原质料、中间产物和设备供应商等单元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肩负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划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元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陈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单元违反本划定,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处罚。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给予单元罚款处罚的,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元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工程质量治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划定增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元的信用羁系,对相关单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置惩罚决定信息,依照有关划定记入其信用纪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划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宣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