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76 号
《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4年3月9日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宁静,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增强用水治理、转变用水方式,接纳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淘汰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运动。
第三条 节水事情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宁静观,统筹生长和宁静,遵循统筹计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设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治、民众加入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目标,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五条 国家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领土空间开发掩护花样,促进人口和都市科学合理结构,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工业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有关计划、年度计划,增强对节水事情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整决节水事情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全国节水事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指导都市节水事情。国务院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视治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治理等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做好节水事情。
第八条 国家完善勉励和支持节水工业生长、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增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工业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国家增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术,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民俗。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运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视。
第二章 用水治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计划体例全国节水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经济社会生长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计划,组织体例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计划。
节水计划应当包罗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尺度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物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划定的,可以增补制定地方用水定额。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尺度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宣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尺度化主管部门存案。
用水定额应当凭据经济社会生长水平、水资源状况、工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凭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到达一定规模的单元实行计划用水治理。
用水单元的用水计划应当凭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元,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治理机构制定;对使用都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元,用水计划由都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都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元计划用水治理的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差异水源、差异用途的水应当划分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农业浇灌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域、地下水超采地域应当限期建设农业浇灌用水计量设施。农业浇灌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接纳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滋扰用水计量。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设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生长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蒙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水平和农业用水户蒙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浇灌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域、地下水超采地域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切合国家工业政策的高耗水工业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物实行水效标识治理,并逐步淘汰水效品级较低的用水产物。水效标识治理措施由国务院生长革新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勉励对节水产物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物可以凭据划定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元应当凭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物,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生长革新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宣布。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划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物。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划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健全节水尺度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枢纽水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
国家勉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节水团体尺度、企业尺度。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设节水统计视察制度,定期宣布节水统计信息。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凭据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生长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生长旱作农业。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域生长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生长节水浇灌,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浇灌、渠道防渗输水浇灌、集雨补灌等节水浇灌技术,提高浇灌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域、地下水超采地域应当优先生长节水浇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浇灌工程设施建设。新建浇灌工程设施应当切合节水浇灌工程技术尺度。已经建成的浇灌工程设施不切合节水浇灌工程技术尺度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革新。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速推进农村生活节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革新,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增强内部用水治理,建设节水治理制度,接纳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置惩罚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元产物(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凌驾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革新。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接纳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置惩罚回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种种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置惩罚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国家勉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革新,加速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都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都市计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都市建设。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元应当增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治理,建设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接纳措施控制水的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尺度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订价成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视治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革新。
第三十一条 国家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修建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修建运行水耗。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修建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楷模作用,建设健全节水治理制度,率先接纳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物,开展节水革新,积极建设节水型单元。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水资源短缺地域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合当地域的节水耐旱型植被,接纳喷灌、微灌等节水浇灌方式。
水资源短缺地域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通例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短缺地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通例水利用计划,提高非通例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通例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计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都市绿化、门路清扫、车辆冲洗、修建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切合尺度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都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都市新区建设、旧城区革新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凭据海绵都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计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域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域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
第四章 保障和监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助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对切合条件的节水项目,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勉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勉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凭据市场化原则依法加入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掩护其正当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勉励生长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工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革新、运行治理、产物认证等服务,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签订节水治理条约,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
国家勉励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相助社、农民用水相助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入农业节水服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健全水权交易系统,引导开展集中交易,完善水权交易规则,并逐步将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四十二条 对节水结果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视治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分工,增强对用水运动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视察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措施。
监视检查人员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四条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实时处置惩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卖力人考核规模。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滋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接纳调停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到达国家划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划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凌驾用水定额,未在划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革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接纳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接纳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在节水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