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宣布,凭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凭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修建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凭据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治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据本划定申请审定企业资质品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品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卖力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治理事情。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品级。
各资质品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衡宇修建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修建工程质量及格率达100%;
4.上一年衡宇修建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治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治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政、统计等业务卖力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治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卖力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政卖力人具有相应专业低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治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治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 申请审定资质品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品级申报表;
2.专业治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质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陈诉,建设质量治理制度、具有质量治理部门及相应质量治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品级申报表;
2.专业治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设质量治理制度、具有质量治理部门及相应质量治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品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及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审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凭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变换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治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品级。
第十二条 企业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治理、技术卖力人,应当在变换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治理变换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果真’羁系,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羁系,不停提升信用羁系水平。
第十五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肩负房地产项目的修建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肩负修建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品级企业应当在划定的业务规模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肩负任务。
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企业逾越资质品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执法规则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经营运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民用修建节能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划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事情人员在资质审批和治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凭据本划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卖力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宣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