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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治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宁静生产举报处置惩罚划定》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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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应急〔2020〕69号
  2.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
  3. [宣布日期] 2024-01-05
  4. [有效性]

应急治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宁静生产举报处置惩罚划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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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20〕6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治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治理局: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元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勉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加入宁静生产羁系事情,严格掩护其正当权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宁静生产举报处置惩罚划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治理部    

2020年9月16日  


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宁静生产举报处置惩罚划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元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勉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对本单元宁静生产事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视,严格掩护其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增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羁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执法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元的重大事故隐患、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置惩罚。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宁静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划定进行认定。

  第三条  应急治理部门(含煤矿宁静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卖力处置惩罚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宁静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宣布处置惩罚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民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实时掌握举报处置惩罚进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元的重大事故隐患、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治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  应急治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宁静生产举报后,应当实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惩罚,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置惩罚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元受理规模的,接到举报的应急治理部门应当见告举报人向有处置惩罚权的单元举报,或者将举报质料移送有处置惩罚权的单元,并接纳适当方式见告举报人。

  第六条  应急治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设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实时获取生产经营单元重大事故隐患、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  应急治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宁静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凭据宁静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划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尺度在宁静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划定的基础上凭据一定比例上浮,具体尺度由各省级应急治理部门、财政部门凭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宁静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制止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工业损失的,应急治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条约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元从业人员身份的质料。

  第八条  给予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奖金列入本级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部署,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视。

  第九条  应急治理部门加入举报处置惩罚事情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质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规模,依法掩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正当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掩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攻击抨击行为。

  生产经营单元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攻击抨击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置惩罚外,应急治理部门还可以按划定对生产经营单元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应急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和信息员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正当权益掩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尺度、攻击抨击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等情况,应当实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惩罚。

  第十二条  应急治理部门勉励生产经营单元建设健全本单元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元法定代表人或者宁静生产治理机构以及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元从业人员举报的宁静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卖力,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元,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元实施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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