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经国家生长革新委第16次委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国家生长革新委令第26号宣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治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运动的公正、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执法规则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治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视等运动。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切合本措施划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措施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加入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治理、向评标专家提供须要服务等功效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国务院生长革新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治理事情。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视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运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尺度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尺度,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治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事情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加入评标事情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执法规则;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术;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凭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尺度,并向社会宣布。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的干预;
(三)接受加入评标运动的劳务酬金;
(四)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实时更新小我私家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的治理事情;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事情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凭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尺度和要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置惩罚异议,按划定法式复核、纠正评标陈诉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视、检查、视察;
(七)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由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组建单元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动应当果真,接受民众监视。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切合本措施划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须要条件;
(四)切合网络宁静和数据宁静治理有关划定;
(五)有卖力系统运行和维护治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小我私家申请和单元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小我私家申请书;
(二)所在事情单元或者退休前原单元的推荐书;
(三)切合本措施第六条划定条件的证明质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正当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允许;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质料。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历程及结果应当全历程纪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切合本措施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划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凭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质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加入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凭据入库尺度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技术庞大、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接纳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事情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陈诉。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设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加入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开展监视提供支持。
第五章 履职治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肩负评标专家档案纪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治理责任,增强评标专家全周期治理。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运动。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建设并永久生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纪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加入评标的具体情况、加入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增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执法规则和电子化评标技术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建设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尺度,并向社会宣布。考核尺度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加入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事情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置惩罚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视、检查、视察情况;
(六)加入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加入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凭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回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及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措施第六条划定的条件,不再切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制定的入库具体尺度,或者存在本措施第七条划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元。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提出书面申请。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加入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当结合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和评标专家事情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酬金尺度和支付机制。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纠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加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宣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实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一)提供虚假质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凭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尺度和要领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署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勾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元、小我私家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体现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妥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力、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酬金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视察事情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置惩罚的,应当将处置惩罚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卖力,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存在本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应看成进一步核实,依照本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划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置惩罚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实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评标专家所在事情单元凭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事情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加入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小我私家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措施第九条划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实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切合本措施划定的;
(二)未按本措施划定开展评标专家治理的;
(三)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治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运动的;
(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规则对前款划定行为的处罚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实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实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凭据本措施划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实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由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治理暂行措施》(国家生长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