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7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划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10日第5次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小洪
2024年12月21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划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治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法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划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3.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5.申请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二、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但年龄在63周岁以上,需要申请继续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通过影象力、判断力、反映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在年满63周岁前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恒久限最长不凌驾三年。”
三、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治理所批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四、将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切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五、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年龄凌驾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划定》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宣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划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及格尺度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视治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治理
第一节审验
第二节监视治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人治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门路交通宁静,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卖力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卖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事情的指导、检查和监视。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卖力治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可以治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园地驾驶技术、门路驾驶技术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规模和治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治理所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果真、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治理所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料。对切合条件的,凭据划定的尺度、法式和期限治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切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见告理由。
车辆治理所应当将执法、行政规则和本划定的有关治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法式、期限以及收费尺度、需要提交的全部质料的目录和申请体现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宣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治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划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治理所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凭据减环节、减质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凭据就近治理、便捷治理的原则,推进在驾驶人考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治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规模。
第五条 车辆治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盘算机治理系统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盘算机治理系统的数据库尺度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纪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治理、驾驶人考试等全历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治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车辆治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宁静综合服务治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划定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宁静综合服务治理平台信息治理系统数据库尺度和软件全国统一。
第七条 申请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治理所提交划定的质料,如实申告划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质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卖力。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设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视制度,增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视治理。
第九条 车辆治理所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执法规则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纪录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治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恒久。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切合下列划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3.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5.申请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到达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划分距音叉50厘米能分辨声源偏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到达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效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效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效,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效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效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切合本项第5目划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效正常,且下肢切合本项第6目划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影象力、判断力、反映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运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故障宁静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恒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划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治理执法规则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取消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取代他人加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划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都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七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切合下列划定: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都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肩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纪录的;
(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划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组成犯罪的;
(六)被吊销或者取消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第十九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队伍机动车驾驶证,切合本划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切合本划定的申请条件,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域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划定向车辆治理所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对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停居留时间凌驾三个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一年。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到达12分,未按划定加入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凭据下列划定向车辆治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队伍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队伍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队伍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队伍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凭据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属于内地居民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宁静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宁静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凭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术,凭据第二十三条的划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治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划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切合本划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凭据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划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凌驾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切合划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准驾车型资格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取消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队伍机动车驾驶证凌驾有效期的;
(七)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凌驾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划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切正当定形式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受理,并按划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五条划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收支境纪录;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划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学籍。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已经实现与医疗机构等单元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凭证。
对于切合申请条件的,车辆治理所应当按划定部署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队伍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队伍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车辆治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质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考核实。
视察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视察,申请人不切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治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及格尺度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园地驾驶技术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门路驾驶技术和宁静文明驾驶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宁静文明驾驶知识。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切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切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换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第三十一条 考试内容和及格尺度全国统一,凭据差异准驾车型划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三十二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罗:门路通行、交通信号、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惩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挂号等划定以及其他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和规章。
第三十三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罗:
(一)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四)轻型牵引挂车考试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五)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划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凭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四条 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考试内容包罗: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换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初次申领都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白昼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凭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庞大门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凭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五条 科目三宁静文明驾驶知识考试内容包罗:宁静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庞大门路条件下的宁静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要领、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抢救知识等。
第三十六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队伍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凭据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科目考试的及格尺度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结果到达90分的为及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结果到达90分的为及格,其他准驾车型的结果到达80分的为及格;
(三)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和宁静文明驾驶知识考试满分划分为100分,结果划分到达90分的为及格。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九条 车辆治理所应当凭据预约的考场和时间部署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及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考试,预约乐成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考试均及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加入科目三宁静文明驾驶知识考试。
申请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因当地尚未设立科目二考场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加入考试。
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门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换的,可以申请变换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换考试地不得凌驾三次。
车辆治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接纳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及格后,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属于第三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划定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以及第五款划定申请变换准驾车型的,受理后直接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治理所还应当按划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2)。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园地和门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划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凌驾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及格的科目结果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接纳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宁静综合服务治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在门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凭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划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切合下列划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切合下列划定:
(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属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队伍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治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凭据预约时间加入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凭据预约考试时间加入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及格。
第四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加入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及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宁静文明驾驶知识考试不及格的,已通过的门路驾驶技术考试结果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门路驾驶技术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划分不得凌驾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及格的,已考试及格的其他科目结果作废。
第四十八条 车辆治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盘算机治理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部署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九条 从事考试事情的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表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中选拔足够数量的考试员,从事考试事情。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视员等人员肩负考试辅助事情和监视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凭据划定考试,接受社会监视。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解说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法式,凭据考试项目和考试尺度评定考试结果;考试后应当就地宣布考试结果,讲评考试不及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结果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 考试员、考试辅助人员及考场事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事情纪律,不得为不切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及格人员签注及格考试结果,不得淘汰考试项目、降低评判尺度或者加入、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加入或者变相加入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经营运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五十一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凭据当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结构、数量不能满足当地考试需求的,应当接纳政府购置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凭据公正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果真招标等法式确定。对考试供应能力能够满足考试需求的,应当实时向社会通告,不再购置社会考场服务。
考试园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切合相关尺度。考试园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验收及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辖区考场的监视治理,定期开展考试园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治理情况的监视检查。
第三节 考试监视治理
第五十二条 车辆治理所应当在服务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果真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宣布考场结构、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果真。
车辆治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服务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三条 车辆治理所应当严格比对、核验考生身份,对考试历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历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杂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历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纪录仪纪录监考历程。
车辆治理所应当建设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纪录仪纪录的音像资料。建设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杂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视察处置惩罚。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实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车辆治理所应当凭据考试园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审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治理所应当凭据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园地等情况进行存案。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设业务监视治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治理情况进行监视治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通过羁系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实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通过羁系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实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治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治理所治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治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治理需求,并切合相关划定和尺度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治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视治理。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对社会考场的园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事情等进行统一治理。
社会考场的考试系统应当接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治理系统,实时上传考试历程录音录像、考试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宣布车辆治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宣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及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凭据考试及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果真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治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宣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淘汰培训项目以及行贿考试员、以允许考试及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加入违规治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宣布。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及其事情人员存在组织或者加入考试舞弊、伪造或者改动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条 申请人考试及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宁静文明驾驶知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加入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治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加入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宁静综合服务治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恒久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治理所统领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统领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但年龄在63周岁以上,需要申请继续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通过影象力、判断力、反映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在年满63周岁前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恒久限最长不凌驾三年。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罗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划定情形之一的,车辆治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治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治理的,车辆治理所应当通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划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治理所统领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纪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换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换证明。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切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切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切合第十四条第二项划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划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八条 车辆治理所对切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划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切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切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划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切合划定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治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划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凭据第六十四条划定治理。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治理
第一节 审 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到达12分的,应当按划定加入学习、考试。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凭据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凭据本划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纪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划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肩负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加入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罗:
(一)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置惩罚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加入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肩负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加入不少于三小时的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交通宁静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凭据划定进行影象力、判断力、反映力等能力测试。
对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置惩罚完毕的、身体条件不切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凭据划定加入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凭据本划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划定加入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划定时间内治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延期治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凌驾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节 监视治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罗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八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划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有视力矫正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眼镜。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治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运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故障宁静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恒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取代他人加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凌驾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治理所批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取消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通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凌驾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加入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和相关知识考试及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凌驾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治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凭据第二十七条划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置惩罚纪录的,应当将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置惩罚完毕。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换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存案。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元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换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元所在地车辆治理所存案。
第八十二条 门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存案,督促实时处置惩罚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加入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八十三条 车辆治理所在治理驾驶证核发及相关业务历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实时开展视察:
(一)涉嫌提交虚假申请质料的;
(二)涉嫌在考试历程中有行贿、舞弊行为的;
(三)涉嫌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转出转入驾驶证等异常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车辆治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治理驾驶证补证、换证等业务存在前款划定嫌疑情形的,应当转为现场治理,就地审查申请质料,实时开展视察。
第八十四条 车辆治理所开展视察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视察,询问嫌疑情况,纪录视察内容,并可以接纳实地检查、调取档案、调取考试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经视察发现涉及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接纳须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移交有统领权的公安机关凭据《公安机关治理行政案件法式划定》《公安机关治理刑事案件法式划定》等划定治理。
第八十五条 治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康健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治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队伍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康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康健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健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康健行政部门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可以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八十六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康健行政部门。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治理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切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纪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纪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纪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纪录;
(五)无犯罪纪录;
(六)身心康健,无熏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宁静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纪录。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纪录。对切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切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加入不少于三小时的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交通宁静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设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流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凌驾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纪录的;
(六)有熏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宁静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纪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通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治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历程中有行贿、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结果无效,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取消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加入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凌驾十万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治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切合划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凭据《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划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肩负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凭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凭据本划定第四十二条划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六条 申请人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切合划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门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凭据《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切合划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划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凭据《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切合第七十七条划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凭据第八十一条划定申报变换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划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接纳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加入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 机动车驾驶人加入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纪录、学习历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纪录无效,重新加入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取代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加入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凌驾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凭据当地域的实际情况,在本划定的处罚幅度规模内,制定具体的执行尺度。
对本划定的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的处置惩罚法式凭据《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处置惩罚法式划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事情,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视。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治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事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视。
第一百零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据有关划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切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及格人员签注及格考试结果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淘汰考试项目、降低评判尺度或者加入、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切合划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勾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划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治理系统,泄漏、改动、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划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加入或者变相加入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运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交通警察未凭据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划定使用执法纪录仪的,凭据情节轻重,凭据有关划定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凭据有关划定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相互认可协议的,凭据协议治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凭据协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署理人署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审验质料、延期治理和注销业务。署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署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委托书。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实行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治理档案电子化。机动车驾驶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并监制。
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制作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宁静行业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划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宁静行业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划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划定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治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元出具的队伍驻地住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
4.台湾地域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
5.定居外洋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纪录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纪录的住址。在未治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元出具的队伍驻地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纪录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纪录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正式机动车驾驶证,不包罗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
(四)汽车类驾驶证是指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摩托车类驾驶证是指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划定所称“一日”、“三日”、 “五日”,是指事情日,不包罗节沐日。
本划定所称“以上”、“以下”,包罗本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划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宣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划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宣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划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本划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