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0日经生态情况部2024年第3次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0月16日生态情况部令第35号宣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治理
第三章 监视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入河排污口监视治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掩护和改善水生态情况,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执法和国务院相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挂号以及相关监视治理运动,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措施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罗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制作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卖力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视治理。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情况监视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情况监视治理机构)卖力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授权规模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视治理。
地方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凭据划定权限卖力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挂号和监视治理。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卖力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挂号、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治理等。
多个排污单元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元均为责任主体,各自肩负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元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凭据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置惩罚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工业排污口包罗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以及其他种种园区污水处置惩罚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罗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罗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置惩罚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第七条 体例生态情况掩护计划、江河湖泊水功效区划等,应当充实考虑入河排污口结构和管控要求。
开展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都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计划的情况影响评价,应当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划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 国家增强入河排污口治理基础性研究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勉励开展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 勉励地方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加入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治理等。
第十条 对在入河排污口监视治理事情中做出优异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可以凭据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置治理
第十一条 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种种园区污水处置惩罚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置惩罚厂排污口,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情况监视治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十二条 设置本措施第十一条划定的入河排污口,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流域生态情况监视治理机构卖力审批:
(一)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位于省界缓冲区的;
(三)位于国际河湖或者国境界限河湖的;
(四)存在省际争议的。
前款划定规模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由入河排污口所在的省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果真。
第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法式包罗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多个排污单元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批部门对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审批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质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凭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不得向申请单元收取任何用度。
(四)决定。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瞄准予许可的,发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对不切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决定书应当果真,供民众查询。
开展专家评审、听证、现场查勘等运动所需时间,不盘算在本条划定的许可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陈诉或者简要分析质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陈诉:
(一)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
(二)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到达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尺度的。
前款划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质料。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陈诉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二)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态情况现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所在,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情况影响以及相关情况风险分析。
(六)水生态情况掩护措施以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论证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七)论证结论。
(八)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其他事项。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质料应当包罗前款划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
第十六条 多个排污单元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陈诉和简要分析质料中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
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元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体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陈诉或者简要分析质料。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陈诉或者简要分析质料的内容和结论卖力。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体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陈诉或者简要分析质料的技术单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内;
(二)在风物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掩护区内新建;
(三)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情况质量不达标的水功效区,除城镇污水处置惩罚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十九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当与排污许可证纪录事项做好衔接。
第二十条 决定书应当纪录下列信息: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二)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设置所在,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三)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
(四)信息果真要求。
(五)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情况风险防范措施。
(六)水生态情况掩护措施;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明确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
(七)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事项。
多个排污单元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中还应当纪录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并区分各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换的,应当自变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治理决定书变换手续。对切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在十个事情日内予以变换。
第二十二条 设置本措施第十一条划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挂号表。对切合要求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事情日内予以确认并挂号。
已挂号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发生变换,切合本措施第十一条划定情形的,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治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或者挂号表。
第三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卖力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治理事情,组织建设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治理台账,增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挂号、排查整治、日常监视检查等信息治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流域生态情况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和监测规范,增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视监测。水生态情况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
第二十六条 流域生态情况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加大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视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实时通报有关单元。
地方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须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视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增强对地方排查整治事情的指导。
流域生态情况监视治理机构和地方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分工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入河排污口治理台账。
勉励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标杆工程建设,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隶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陈诉并留存证据。
第二十九条 勉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入河排污口日常治理维护。
第三十条 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设置应当切合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规范化建设尺度要求。责任主体应当凭据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划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
第三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果真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情况主管部门陈诉,接受视察处置惩罚,同时接纳应急措施切断或者控制事故污染源,拦截、导流、分流事故污水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三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民众监视举报机制,勉励社会民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视。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措施划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惩罚,并凭据有关划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置惩罚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在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划定予以处罚:
(一)在风物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掩护区等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未凭据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划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决定书,入河排污口挂号表等文书花样,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本措施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挂号、监视治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执法规则的划定。
第三十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挂号、监视治理,本措施未作划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执法、行政规则、国务院文件的划定。
第四十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