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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
  3. [宣布日期] 2024-09-27
  4. [有效性]

烈士褒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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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1号

  《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聚会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宣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4年9月27日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宣布 凭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凭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掩护法》等有关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在守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促进世界宁静和人类进步事业中英勇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烈士褒扬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褒扬、纪念和掩护烈士,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正当权益,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烈士、缅怀烈士、学习烈士、捍卫烈士、关爱烈士遗属的气氛。

  第四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应当与经济社会生长水平相适应,随经济社会的生长逐步提高。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预算,应当凭据划定用途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视。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事情,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勉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卖力全国的烈士褒扬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事情。

  第七条 对在烈士褒扬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 公民牺牲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宁静事情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掩护国家工业、团体工业、公民生命工业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宁静、执法相助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加入非战争军事行动、加入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划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事情单元、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事情单元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质料。收到质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应当实时调考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陈诉,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复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划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陈诉,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事情单元、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事情单元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质料。收到质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应当实时调考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陈诉,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事情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见告烈士评定机关。通过复核的,由烈士评定机关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评定的烈士,由其直接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卖力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事情委员会。

  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事情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第十四条 有关组织、小我私家对烈士评定、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烈士评定或者复核机关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尺度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尺度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怙恃(抚育人)、配偶、子女;没有怙恃(抚育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划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划定适用规模的,还凭据划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尺度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人为,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划定适用规模的,还凭据划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人为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凭据《工伤保险条例》划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放。

  不属于前款划定规模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尺度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基本人为。

  第十七条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怙恃(抚育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切合前款划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切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尺度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尺度及其调整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

  第十九条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发放生活补助、凭据划定给予临时救助或者其他方式资助解决。

  第二十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怙恃(抚育人),继续抚育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尺度给予定期补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凭据划定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事情单元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设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切合条件当月起发放。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户籍迁移的,应当同时治理定期抚恤金、补助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补助由户籍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放,自次年1月起由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增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工具进行确认,实时协助切合本条例划定条件的烈士遗属治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切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健全荣誉激励机制,褒扬彰显烈士家庭甘于牺牲奉献的精神。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士遗属家庭悬挂庆幸牌,为烈士遗属发放优待证,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加入重大庆典、纪念运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健全烈士遗属关爱帮扶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走访慰问、常态化联系烈士遗属,体贴烈士遗属生活情况,为烈士遗属优先优惠提供定期体检、短期疗养、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执法援助、人文眷注等服务。对烈士未成年子女和无赡养人的烈士怙恃(抚育人)实行联系人制度,增强关爱照顾。

  第二十六条 烈士遗属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凭据划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康健、医疗保障等部门划定。

  第二十七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而且切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凭据划定享受优待。烈士子女切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遗属切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元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经营运动的,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予以优待。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凭据当地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予以优待;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的,凭据划定享受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切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购置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居住在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资助解决。

  第三十条 烈士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远程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眷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勉励地方人民政府为烈士遗属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提供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烈士遗属旅行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奇迹、景区等,凭据划定享受优先优惠服务,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十一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切合划定条件的可以凭据本人意愿在庆幸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

  种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公办福利机构应当为烈士遗属提供优惠服务。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掩护和治理

  第三十二条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和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烈士英名墙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执法掩护。

  第三十三条 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掩护,凭据纪念意义、建设规模、掩护状况平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的具体尺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划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存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计划、建设、修缮、治理、维护,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有关计划、领土空间计划等计划,确定烈士纪念设施掩护单元,划定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设立掩护标志,为安葬和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烈士纪念设施掩护标志式样,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的掩护规模,应当凭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掩护级别以及周围情况情况等划定,在烈士纪念设施界限外保持合理宁静距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周边情况庄严肃穆。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掩护规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其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存案。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掩护规模,由批准其掩护级此外人民政府划定,并由其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存案。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掩护和治理事情,严格履行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审批和改陈布展、解说词审查法式,实时治理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挂号,实行规范治理,提升烈士纪念设施治理效能。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民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运动。

  烈士纪念设施掩护单元应当健全治理事情规范,维护纪念烈士运动的秩序,提高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掩护单元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予以掩护。

  第三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掩护单元应当凭据事业生长和实际事情需要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解说员,提高展陈和解说人员专业素养,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效。

  第四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凭据批准掩护级别时确定名称规范表述。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并报国务院存案。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存案。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宁静或者污染其情况。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情况和气氛的运动。

  第四十四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当地没有烈士陵园的,可以予以集中安葬。安葬烈士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战时,参战牺牲烈士遗体收殓安葬事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卖力,具体凭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划定治理。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掩护

  第四十五条 烈士遗骸、遗物受执法掩护。

  烈士遗物应当妥善掩护、治理。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烈士遗骸搜寻、掘客、判定整体事情计划和年度事情计划,有序组织实施烈士遗骸搜寻、掘客、判定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卖力组织搜寻、掘客、判定烈士遗骸,有关组织和小我私家应当支持配合。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发现疑似烈士遗骸时,应当实时陈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公安、档案、文物、计划等有关部门,利用档案史料、现场遗物和技术判定比对等确定遗骸身份。对确定为烈士遗骸的,应当凭据遗骸的现状、所在、情况等确定掩护方式。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应当妥善掩护烈士遗骸,凭据划定安葬或者安放;对烈士遗物挂号造册,妥善保管,有效运用;凭据划定治理烈士遗骸的判定数据信息。

  第五十条 勉励支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有序加入烈士遗骸搜寻、掘客、判定和掩护事情。

  第五十一条 国家通过对外交流相助,搜寻查找在外洋牺牲和失踪烈士的遗骸、遗物、史料信息,增强掩护事情。

  第五十二条 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加入的事情机制,利用烈士遗骸搜寻判定结果和技术手段为烈士确认身份、寻找亲属。具体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三条 增强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弘扬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增强爱国主义、团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接纳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烈士纪念运动,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加入。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凭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烈士纪念运动。

  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种种学校应当增强烈士事迹和精神教育,定期组织学生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提倡青少年入队入团仪式、开学教育、主题团队日运动等在烈士纪念设施举行。

  文化、新闻出书、广播电视、影戏、网信等部门应当勉励和支持以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出书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书单元和网络视听平台以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烈士题材作品、宣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五十六条 建设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提倡网络祭扫、绿色祭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开展祭扫纪念运动,勉励社会力量积极加入烈士纪念设施掩护、烈士事迹解说、烈士纪念场所秩序维护等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民众祭扫纪念运动提供便利,做好服务保障事情。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事情。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纪念设施祭扫的,应当妥善部署,确保宁静;对自行前往异地祭扫的烈士遗属凭据划定给予补助。

  第五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展陈烈士遗物、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将烈士事迹载入地方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烈士史料研究事情。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元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划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不凭据划定的尺度、数额、工具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

  (三)不凭据划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掩护、治理职责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在烈士褒扬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元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元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正法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烈士遗属有前款划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存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恢回复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二)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内的土地、设施的;

  (三)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

  (四)在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

  (五)在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

  第六十四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掩护规模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情况和气氛的运动的,烈士纪念设施掩护单元应当实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

  第六十五条 擅自掘客、判定、处置烈士遗骸,或者利用烈士遗物损害烈士尊严和正当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战时,凭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划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烈士证书、烈士评定通知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印制。

  第六十九条 位于外洋的烈士纪念设施的掩护,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治理。烈士在外洋安葬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外洋交、领事代表机构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运动。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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