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宣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业余无线电台治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和相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实施相关的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为开展业余业务(含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罗隶属设备)。
第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规模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
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业余无线电台可以与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
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卖力全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视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依照本措施卖力本行政区域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视治理。
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统称无线电治理机构。
第五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教学等运动。
第二章 许可治理
第六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遇有危及国家宁静、公共宁静、生命工业宁静等紧急情况,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治理机构陈诉,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实时关闭。
第七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治理划定;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措施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批准(型号批准证载明的频率规模包罗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批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切合国家尺度和国家无线电治理划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规模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第八条 未成年人可以设置、使用事情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九条 设置业余中继台,其台址结构应当切合资源共享、集约的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业余中继台设置、使用计划,明确设台所在、使用频率、技术参数等设置、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并向社会宣布。
业余中继台服务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做好协调。
第十条 设置、使用有牢固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电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提出申请。设置、使用没有牢固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宁静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小我私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治理机构提交下列质料:
(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批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批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批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切合本措施第七条第三项划定条件的说明质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质料。
第十二条 单元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划定的质料外,还应当提交单元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卖力人为本单元事情人员的说明质料。
第十三条 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质料进行审查。
申请质料不齐全、不切正当定形式的,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就地或者在5个事情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凭据要求补正全部申请质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事情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表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批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对该设备是否切合本措施第七条第三项划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无线电治理机构开展技术检测,不得收取任何用度。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划定》确定为次要业务,或者与其他无线电业务配合划分为主要业务的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凭据当地无线电台(站)设置和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等情况,开展须要的频率协调。
第十六条 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业余无线电台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宁静的其他重要业余无线电台的,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委托电台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对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方式、技术条件、安装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无线电治理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检测、频率协调等所需时间,不盘算在本措施第十三条第三款划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见告申请人。
第十八条 无线电治理机构发表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向申请人核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申请人已取得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以外的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治理机构不再核发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电台设置、使用人,操作技术能力类别、编号,电台呼号、台址/设置区域、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执照编号、发表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以及特别划定事项等;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执照还应当载明事情模式等事项。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可以接纳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执法效力,样式由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统一划定。
第二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凌驾5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事情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变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治理变换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实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治理机构治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执照并自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事情日内拆除业余无线电台及天线等隶属设备并妥善处置惩罚。
第二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停止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除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外,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注销1年后,无线电治理机构可以将相关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
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前,申请人再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治理机构经审查决定发表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核发申请人已注销的电台呼号。
第二十四条 没有牢固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区域超出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将无线电台执照发表、呼号核发等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
第三章 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第二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分为A类、B类和C类。
第二十六条 加入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人员,应当熟悉无线电治理划定,具有一定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
加入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6个月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
加入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载明30MHz以下频段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18个月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A类、B类和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A类、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以及验证尺度由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制定并凭据需要适时更新,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治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应当提前向社会宣布验证时间、验证要求等有关事项;不得向加入验证的人员收取用度。
第二十九条 加入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结果及格的,由无线电治理机构发表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
验证证书可以接纳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执法效力,样式由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统一划定。
第三十条 取得A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申请设置、使用事情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取得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申请设置、使用事情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小于15瓦,或者事情在30MHz以上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取得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申请设置、使用事情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0瓦,或者事情在30MHz以上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四章 设置、使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切合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和要求,遵守国家无线电治理有关划定。
第三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为次要业务划分的,不得对使用主要业务频率划分的正当无线电台(站)发生有害滋扰,不得对来自使用主要业务频率划分的正当无线电台(站)的有害滋扰提出掩护要求。
违反前款划定发生有害滋扰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射,待滋扰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定期维护业余无线电台,保证其性能指标切合国家尺度和国家无线电治理的有关划定,制止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发生有害滋扰。
第三十四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遵守国家情况掩护的有关划定,接纳须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发生的电磁辐射污染情况。
第三十五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在通信历程中使用明语或者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简语,以及果真的技术体制和通信协议。
第三十六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如实将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工具等内容记入业余无线电台日志并保留2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在每次通信建设以及结束时发送本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通信历程中不定期(间隔不凌驾10分钟)发送本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勉励业余无线电台在通联期间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发送电台呼号。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相应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相应操作技术能力的人员,为提高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的需要,可以在他人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上进行发射操作实习。
发射操作实习应当由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或者其技术卖力人现场监视指导;使用的频率规模和发射功率应当在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确定的规模内,且不得凌驾现场监视指导人员依法取得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确定的规模。
第三十九条 在他人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上进行发射操作的,应当使用所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呼号或者实际操作人员取得的呼号。使用实际操作人员取得的呼号的,业余无线电台通联期间发送呼号的花样应当切合海内国际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加入或者举办业余无线电通联角逐以及其他重大业余无线电运动的,经角逐(运动)主办方(牵头单元)报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批准,可以临时使用切合国际规则的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四十一条 取得C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且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人员,因开展特殊技术试验、通联等运动,确需超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功率限值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经发表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治理机构批准,可以临时在特定时间、所在以特定功率等限定条件开展电台操作。
第四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笼罩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运动:
(一)通过任何形式宣布、流传执法、行政规则禁止宣布、流传的信息;
(二)违反本措施划定用于谋取商业利益等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
(三)故意滋扰、阻碍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
(四)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五)流传、宣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六)擅自体例、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七)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八)向境外组织或者小我私家提供涉及国家宁静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九)执法、行政规则禁止的其他运动。
第五章 电波秩序维护
第四十四条 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检查和检测。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检测。
第四十五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到有害滋扰的,可以向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地或者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治理机构投诉;受到境外无线电有害滋扰的,可以向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情况见告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治理机构可以要求发生有害滋扰的业余无线电台接纳有效措施消除有害滋扰;有害滋扰无法消除的,可以责令发生有害滋扰的业余无线电台暂停发射。
对于非法的无线电发射运动,无线电治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业余无线电台,须要时可以接纳技术性阻断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运动的,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实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视察处置惩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治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第七十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治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一)故意收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流传、宣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
(二)擅自体例、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超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属性之外的目的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未凭据划定纪录或者保留业余无线电台日志,以及其他未凭据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第四十九条 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滋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治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五十条 向境外组织或者小我私家提供涉及国家宁静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由无线电治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五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质料或者虚假允许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或者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治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划定处置惩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无线电治理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和本措施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中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业余中继台,是指通过对业余无线电信号接收和放大转发,扩大通联规模的业余无线电台;
(二)业余信标台,是指通过发射信标信号,辅助验证电波流传条件的单发业余无线电台。
第五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业余业务频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五十六条 设置、使用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应当遵守空间无线电治理有关划定。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无线电治理机构凭据事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治理机构授权的规模内履行业余无线电台监视治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宣布的《业余无线电台治理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施行前依法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在执照有效期内可以凭据执照载明的参数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本措施施行前依法取得B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凭据本措施第十条划定的许可权限申请设置、使用事情在30MHz以下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或者事情在30MHz以上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