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条例》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10月1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勉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康健生长,维护个体工商户正当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实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挂号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生长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划定开展党的运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连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革新,优化营商情况,积极扶持、增强引导、依规则范,为个体工商户康健生长缔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正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小我私家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工业权、经营自主权等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部际联席聚会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事情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事情的宏观指导、综合协和谐监视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生长革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视治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术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挂号注册、权益掩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事情。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生长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生长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增强个体工商户生长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视察、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生长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挂号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果真透明、便捷高效的挂号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凭据个体工商户生长特点,革新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陈诉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浅易便捷的年度陈诉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换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换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挂号机关申请治理变换挂号。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换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置惩罚,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增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执法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建设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指导下,充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正当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实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划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凭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应,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勉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发挥种种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生长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实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设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勉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生长特点的金融产物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笼罩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入社会保险,对切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入职业技术培训,勉励种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运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速数字化生长、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尺度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用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掩护力度。
国家勉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缔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计划及都市和交通治理、市容情况治理、工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实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宁静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实时接纳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停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反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规模或者提高收费尺度,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挂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元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生长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陈诉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划定、侵害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流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实时处置惩罚。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宁静生产、食品宁静、职业卫生、情况掩护、公正竞争等方面的法界说务。
对涉及公共宁静和人民群众生命康健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增强监视治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运动违反有关执法划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凭据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事情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正当权益,造成严重结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域居民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申请挂号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生长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