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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措施》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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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24〕72号
  2.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 [宣布日期] 2024-09-27
  4. [有效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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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凭据党中央、国务院革新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实时向两部陈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4年9月27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资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尺度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措施,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法式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治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盘算。切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尺度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凭据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法式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划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尺度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凭据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法式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盘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划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划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尺度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判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判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判定尺度和流程凭据国家现行判定尺度和政策执行。因不切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判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判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设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判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卖力组织实施。劳动能力判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判定不切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判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定时加入复查判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见告应复查判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卖力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事后切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事情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事情日的公示,并见告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质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凭据有关执法划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域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措施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划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措施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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