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9号
《公共宁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治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月13日
公共宁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宁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治理,维护公共宁静,掩护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权益,凭据有关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宁静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果真场合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宁静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目标政策和决策部署。
建设、使用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执法规则,坚持统筹计划、合理适度、尺度引领、宁静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宁静、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小我私家、组织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与生长,建设和完善相关尺度体系,支持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增强行业自律,提高公共宁静保障能力和小我私家信息掩护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卖力全国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视治理事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视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治理事情。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计划,充实利用现有资源,制止重复建设。
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门路界限、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守卫重点单元周边区域等果真场合的公共宁静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建设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治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下列果真场合涉及公共宁静区域的公共宁静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治理责任的单元凭据相关尺度建设,安装图像收罗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口岸客运站、通航修建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都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都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前两款划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宁静所必须,除前两款划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治理责任的单元(以下统称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外,其他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安装。
第八条 禁止在果真场合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馆、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元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易服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治理责任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增强日常治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陈诉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置惩罚。
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划定之外的其他果真场合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宁静所必须,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宁静防范义务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安装,其他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安装。
依照前款划定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划定的强制性要求之外的其他各项划定。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治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元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元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应当凭据相关尺度建设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事情,并依法生存、治理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接纳的产物、服务应当切合国家尺度的强制性要求。产物、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法式;发现其产物、服务存在宁静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接纳调停措施,凭据划定实时见告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
第十三条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应当凭据维护公共宁静所必须、注重掩护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收罗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收罗规模,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纠正。
第十四条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元基本情况、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收罗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存案。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存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实时治理存案变换。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应当对存案信息的真实性卖力。
公安机关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治理存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存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第十五条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宁静治理职责,履行网络宁静、数据宁静和小我私家信息掩护义务,建设健全治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改动、防泄露等宁静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辖档同续、稳定、宁静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宁静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前款划定的网络宁静、数据宁静和小我私家信息掩护义务并监视受托方履行。
第十六条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执法规则,依法掩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应当接纳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
(一)建设系统监看、治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治理制度;
(二)接纳授权治理、会见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置惩罚;
(三)建设信息调用挂号制度,如实纪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元、姓名等信息;
(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生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置惩罚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执法、行政规则对视频图像信息生存期限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八条 为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增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宁静治理,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国家尺度的强制性要求,接纳技术措施和其他须要措施,保障网络宁静、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肩负公共宁静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事情的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事情无关的运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权限、法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划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的规模和限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掩护自然人的生命康健、工业宁静,经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治理单元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宁静、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果真流传。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果真流传,可能损害小我私家、组织正当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小我私家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接纳严格掩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执法规则划定,对外提供或者果真流传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划定安装的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故障其正常运行;
(三)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宁静视频系统;
(四)非法获取公共宁静视频系统中的数据;
(五)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宁静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法式;
(六)其他故障公共宁静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宁静、数据宁静、小我私家信息宁静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宁静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视检查,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划定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时处置惩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视制度,对其事情人员履行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职责情况进行监视。
公安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在履行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视治理职责历程中,有违反本条例划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划定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纠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小我私家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划定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小我私家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治理责任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划定的日常治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对违法小我私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凭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划定征得相关涉密单元同意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小我私家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执法的划定给予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划定存案或者提供虚假存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划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对违法小我私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履行网络宁静、数据宁静和小我私家信息掩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果真流传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信息掩护法》的划定给予处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在履行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视治理职责历程中,违反本条例划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在履行公共宁静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相关治理职责历程中,违反本条例划定,或者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划定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历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非果真场合安装图像收罗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宁静或者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宁静、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果真流传。
违反前款划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划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